
是職工還是幫工
公司的職工在工作中受傷可以申請工傷,如果只是幫工,是否也享有一樣的權利呢?
辛某是某石材有限公司的職工,從事看攤工作。由于工資偏低,辛某找了一份兼職工作,為某裝卸公司從事臨時的有償卸車工作。
去年6月,辛某在為裝卸公司卸車的過程中,小拇指骨折受傷,事后,裝卸公司支付了辛某的醫(yī)藥費。辛某與裝卸公司達成協(xié)議,裝卸公司已支付給辛某的醫(yī)藥費由裝卸公司承擔,另外裝卸公司再一次性支付辛某生活補助費、后續(xù)醫(yī)療費、今后的技能培訓費13000元。協(xié)議達成后,裝卸公司按約定支付了辛某13000元。
事后,辛某了解到,小拇指骨折能被評定為10級工傷,10級工傷能獲得至少不低于3萬元的賠償。如果他要到勞動部門申報工傷,首先必須向勞動部門工傷處遞交確認勞動關系的證據(jù),如勞動合同。但裝卸公司沒有和辛某簽訂勞動合同。
工傷賠償有條件
如果是裝卸公司的員工,辛某在工作中受傷,裝卸公司應承擔全額的工傷賠償責任;如果辛某不是裝卸公司的員工,是李某雇用的幫工,那裝卸公司則不需要再支付工傷待遇款。
“雇工”,一般是指個人招用的幫工,而不是公司招用的職工。個人招用的幫工和公司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因此,幫工不能享受勞動者的權益,如最低工資保障、加班工資保障、社會保險及工傷待遇等。
本案裝卸公司將裝卸業(yè)務承包給個人,而辛某又是由承包的個人李某支付工資報酬的,辛某完成李某指派的工作,接受李某的管理,是李某招用的幫工。李某只需要支付辛某醫(yī)療費和誤工費。李某和辛某最初達成的賠償協(xié)議是合法的。李某無權獲得其他的工傷賠償款。
雇傭關系中受傷的損害賠償特別重要,勞動者應該了解雇傭關系的本質區(qū)別,正確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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