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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官員向情婦討要借款,并且鬧上了法庭。這在很多人看來有點太囂張了,自己剛剛受到處理,為啥還不老實一會?就不怕因此引火燒身?真是太任性了。筆者起初也有這樣的感受。但是,仔細想想,一碼歸一碼。即使是西門慶也有向潘金蓮討債的權力,只要潘金蓮真的欠了他的錢,這個權力不能被剝奪。
通奸官員能不能向情婦討債,這要依據(jù)法律來看問題。其關鍵點有兩個:其一,欠條是不是真的?其二,是不是到了約定的期限沒有償還?很顯然,通奸官員的起訴,已經符合這兩個條件。因為欠條的真實性,謝女士已經承認了,她承認自己借了10000元,也承認打了欠條,更承認自己確實沒有償還。為什么沒有償還呢?謝女士也給記者展示了自己的理由,她說,在一起的時候,曾飛就住在我的住處,他吃的是我的,喝的是我的,這不需要花錢嗎?
對于這個謝女士認為很充足的理由,筆者并不能認同。情人的吃喝,和自己的借款不是一碼事。借款的時候既然打了借條,這就具有了法律的效力。按照約定的期限償還是毫無問題的。除非有特殊約定,約定此10000元的借款用于補償吃喝費用,否則的話,這筆借款就需要償還的。也就是說,到了法庭之上,看重的是證據(jù),有了真實的借條,有了逾期的現(xiàn)實,法院只能依照法律來辦事了。
當然,對于償還這筆借款,謝女士感到很委屈,他吃了我的,喝了我的,豈能白吃白喝?這筆錢款不正好補償我嗎?如果謝女士反映的問題是真實的,公平的說,她確實是吃了虧的。如果感到很委屈,那也只能是另案處理的事情了。而不能與借款不還糾纏在一起。謝女士如果想維護自己的權益,想討要通奸官員,通奸期間在自己的住處的一切花銷,那就得另外起訴,計算出自己的花銷,聘請律師來維權,而不能以這樣的理由拒不還錢。
在這件新聞中,很多網(wǎng)友也在質疑處理的問題。大多數(shù)認為,對通奸官員的處理太輕了,我們?yōu)楹芜€留著這樣的干部?為何只是降級使用?這樣的干部還好意思去討要借款?其實,還是那句話,一碼歸一碼。處理的是輕了還是重了,是不是沒有嚴格處理,那是另外的事情,完全可以要求有關部門依據(jù)規(guī)定來重新處理,但是和這起借款案件是不牽涉的。
罪過和權力之間不能攪和不清,這原本就是兩起事件。通奸是通奸的事,討債是討債的事。無論最終是輸是贏,都不能剝奪“西門慶”向“潘金蓮”討債的權力,這個權力是法律賦予的,不是道德譴責就能剝奪的。正如我們不能不讓雷政富為自己辯護是一樣的,這才是法治中國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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