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短暫被“雪藏”,是央視名嘴畢福劍為自己的言語不慎付出的代價。我們中大部分人不是毛左,只是一群看熱鬧不嫌事大的圍觀者。但不知道,有沒有同學在看到此視頻后覺得齒冷,嗨!以后私人宴會也不敢亂說話了!
曝光畢福劍視頻者,據稱可能是北京某書院的秘書長張某。最近兩天陸續(xù)有人問王律師,張某的行為是不是違法了,是不是也該受到譴責?他們的擔心是,如果不讓張某付出代價,也許千百個張某就會站出來,千百個“畢福劍”也要哭出來了。
咱們從法律角度聊聊,隱私權是一種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的,當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個人信息。名譽權,是指公民保持并維護自己名譽的權利。隱私權和名譽權都屬于人格權的范疇。
我國《侵權責任法》確立的隱私權,包括通信秘密權、個人生活秘密權(指公民對財產狀況、生活經歷、個人資料等私人信息享有的禁止他人非法利用的權利)等。即便畢福劍是公眾人物,其在參加宴席時的場合也應屬于個人私生活范疇。且從視頻結尾處可隱約聽到,畢福劍提出不希望拍攝者擅自傳播此段視頻。因此,曝光此段視頻者涉嫌侵犯了畢福劍的隱私權。
那么,曝光者是否侵害了畢福劍的名譽權?王律師認為,侵害名譽權與侵害隱私權最大的差別在于,前者需要捏造事實進行侮辱誹謗,后者是未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披露事實。
如果此前網上曝光的內容是捏造的,蓄意進行侮辱誹謗,那就侵犯了畢福劍的名譽權。但事實上,此段視頻中的言論較大把握上說是畢福劍個人真實表達(也不排除畢福劍講話被人掐頭去尾的可能性)。在社會上產生的不良影響,也是由畢福劍本人的言語不慎所致。所以,曝光者侵害畢福劍名譽權的說法就站不出腳了。
覺得比較搞逗的是,網上有對畢福劍落井下石的文章,甚至直接把他等同于政府官員、等同于國家權力機關。認為如果畢福劍所代表的“群體”享受隱私權和名譽權,就會“造成嚴重的后果,那這個社會就沒有自由度了”。
設想一個社會,如果因為政治立場的不同,就肆意剝奪一個人的人格權,那真是國將不國,道路以目了。
故事總是峰回路轉。今天,被網友指認拍攝畢福劍視頻的張某,在微博上澄清稱并不認識老畢。但張某還是被網友人肉出其在北京擔任某書院秘書長,工作單位卻實在唐山政法委下屬機構。其涉嫌長年在京吃空餉,前年病假條由豐臺一家醫(yī)院開出。成立的某愛國基金,竟然提供的是個人賬戶。
這一次,也許輪到了賣友者被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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