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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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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華光與中鐵航空港建設集團北京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上訴案

2015-03-17    作者:張曉元律師
導讀: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4)二中民終字第08968號上訴人(原審原告)龔華光。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鐵航空港建設集團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慶濤,董事長。委托代理人梁燕。上訴人龔華光因勞動爭議一案...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14)二中民終字第0896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龔華光。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鐵航空港建設集團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慶濤,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梁燕。

上訴人龔華光因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2014)豐民初字第043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2014年3月,龔華光起訴至原審法院稱:我原為中鐵航空港建設集團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航空港公司)所屬的北京虎躍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虎躍公司)副經(jīng)理,后虎躍公司由于社會上存在的“三角債”被中鐵航空港公司強行賣出,但中鐵航空港公司未安排我轉崗或進行轉崗培訓,并強行安排我待崗,每月僅支付我560元生活費。而我愛人因患肺癌手術化療急需救命錢,故我多次去中鐵航空港公司要求上崗,但公司對我態(tài)度非常冷酷,激起我滿腔怒火。中鐵航空港公司不按國家規(guī)定擇優(yōu)上崗,搞擇親用人,大量使用與領導有關系的社會閑雜人員充當管理人員。自虎躍公司被賣出后,中鐵航空港公司長達三年不給我安排工作,中鐵航空港公司不按勞動法辦事,不進行對社會、對企業(yè)有利的擇優(yōu)上崗,能養(yǎng)活社會閑雜人員卻養(yǎng)不活自己企業(yè)老工程師,違反勞動法、合同法造成我無法勞動。

2011年3月20日左右,中鐵航空港公司三亞工地一同事來電話,因工地無人懂工地塔機、施工電梯等大型機械,我從3月25日到工地后,天天上班,無星期六日及節(jié)假日。中鐵航空港公司安排我2012年春節(jié)期間在三亞工地上值班,但未支付我加班工資。后中鐵航空港公司要求我離開三亞工地回北京,因北方寒冷,愛人有病,我不能離開三亞。經(jīng)電話與中鐵航空港公司聯(lián)系中鐵航空港公司答復給兩條路,待崗或內(nèi)退,反映有關情況沒有任何作用。我被迫選擇內(nèi)退?,F(xiàn)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中鐵航空港公司:按同期相同崗位職工的工資標準支付2010年4月1日至2013年6月工資差額,及造成我巨大的精神損害賠償80萬元;2011年3月25日至2012年2月6日休息日、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2012年1月1日至21日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

中鐵航空港公司辯稱:我公司是國有企業(yè)的三級單位,第一級是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級是中鐵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第三級是我公司,虎躍公司是我公司的下級即第四級公司。根據(jù)上級單位深化企業(yè)改革,整合內(nèi)部資源的精神,我公司依指示對虎躍公司進行了拍賣,并安排龔華光待崗。我公司已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支付了龔華光待崗期間的工資。龔華光在三亞項目部工作期間,我公司也向其支付了加班工資。龔華光主動申請內(nèi)部退養(yǎng),在此期間,我公司在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之后,支付給龔華光的工資仍然高于國家標準。因此,龔華光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我公司不同意龔華光全部訴訟請求。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根據(jù)《北京市工資支付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敝?guī)定,中鐵航空港北京公司對其下級企業(yè)虎躍公司進行了拍賣轉讓,龔華光所屬崗位不存在,中鐵航空港北京公司安排龔華光待崗,并按照法律規(guī)定支付龔華光待崗生活費的行為,并無不妥。龔華光要求支付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25日待崗期間工資差額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因龔華光認可中鐵航空港北京公司出具的《龔華光收入統(tǒng)計表》中的工資數(shù)額,故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采信。該《龔華光收入統(tǒng)計表》顯示,中鐵航空港北京公司已實際支付龔華光在三亞項目部工作期間的工資報酬,且龔華光未能舉證中鐵航空港北京公司存在克扣工資行為,故龔華光要求支付2011年3月25日至2012年2月1日期間的工資差額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jù),不予支持。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龔華光收入統(tǒng)計表》顯示,中鐵航空港北京公司支付龔華光的工資報酬中,包括了加班工資,且根據(jù)《北京市工資支付規(guī)定》第四十四條“根據(jù)本規(guī)定第十四條計算加班工資的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shù)、根據(jù)第十九條支付勞動者休假期間工資,以及根據(jù)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支付勞動者產(chǎn)假、計劃生育手術假期間工資,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一)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二)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shù)以及休假期間工資標準確定;(三)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依照前款確定的加班工資基數(shù)以及各種假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市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敝?guī)定,中鐵航空港北京公司按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計發(fā)基數(shù)支付龔華光加班工資的行為,并無不妥,龔華光未能舉證證明中鐵航空港北京公司存在未支付加班費行為,故龔華光要求支付2011年3月25日至2012年2月6日休息日、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jù),不予支持。龔華光雖主張《內(nèi)退申請書》系受脅迫所寫,但未出具相關證據(jù),且該申請已履行,龔華光已于2013年6月16日辦理了退休,故對龔華光上述主張,難以采信。中鐵航空港北京公司于2012年2月1日同意龔華光內(nèi)退申請,并按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70%,且不低于928元向龔華光支付生活費的行為,并無不妥,龔華光要求支付2012年2月6日至2012年6月工資差額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jù),不予支持。龔華光要求支付精神損害賠償80萬元的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不予處理。根據(jù)《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單位根據(jù)生產(chǎn)、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職工年休假。”之規(guī)定,中鐵航空港北京公司有權統(tǒng)籌安排其單位職工年休假,龔華光僅主張其于2012年1月1日至21日期間的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據(jù)此,原審法院于2014年7月判決:駁回龔華光的訴訟請求。

判決后,龔華光不服,持原訴理由上訴至本院,堅持請求二審法院改判中鐵航空港公司向其支付:待崗期間按相同職位工程師計算的工資差額及造成巨大精神損害的賠償80萬元;在三亞工地工作期間的休息日、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2011年3月25日至3月31日在三亞工地工作期間的工資;2012年春節(jié)的法定帶薪工資。中鐵航空港公司同意原審判決。

經(jīng)審理查明:1998年10月1日,中鐵建北京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中鐵航空港公司前身)與龔華光與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龔華光被派至中鐵建北京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西客站項目經(jīng)理部第三項目隊(攪拌站)工作。后該項目隊先后更名為北京虎躍混凝土攪拌站、虎躍公司,龔華光擔任虎躍公司副經(jīng)理。2010年,中鐵航空港公司采取產(chǎn)權對外轉讓的方式對虎躍公司進行清理,龔華光作為虎躍公司工作人員,于2010年4月1日被安排待崗至2011年3月。中鐵航空港公司按北京市最低工資的70%支付了龔華光待崗期間的工資,支付情況為:2010年4月至2010年7月,每月560元;2010年8月,784元;2010年9-12月,每月672元;2011年1月,768元;2011年2-3月,每月928元。

2011年3月25日,龔華光到中鐵航空港公司在海南省三亞市的三亞美麗之冠項目部(以下簡稱三亞項目部)工作。中鐵航空港公司自2011年4月起正常支付龔華光工資至2012年1月。2012年1月,龔華光向中鐵航空港北京公司提交《內(nèi)退申請書》,申請內(nèi)退。上述《內(nèi)退申請書》載明:“公司領導:北京公司職工龔華光今年58歲,因家中愛人癌癥,身體極端虛弱,往返醫(yī)院實需人照料,夫妻只有一女,已出嫁并出國數(shù)年,無人照顧,特申請內(nèi)退,請領導批準。申請人:龔華光,2012年元月”。2012年2月17日,中鐵航空港北京公司批準龔華光自2012年2月1日起內(nèi)退。龔華光于2013年6月16日在中鐵航空港北京公司辦理退休。龔華光內(nèi)退之后的工資支付情況為:2012年2月,2087.95元;2012年3月,1665.49元;2012年4月-6月,每月1456.16元;2012年7月-2013年3月,每月928元;2013年4月,1136元;2013年5月-6月,每月980元。另,中鐵航空港公司于2012年2月補發(fā)龔華光工資6299.33元。

2013年1月31日,龔華光向北京市豐臺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豐臺區(qū)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中鐵航空港北京公司:1、支付2011年3月25日至2012年2月6日休息日加班工資、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2012年1月1日至21日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2、支付2010年4月至2013年6月工資差額。2014年2月17日,豐臺區(qū)仲裁委作出京豐勞仲字(2013)第887號裁決書,裁決:駁回龔華光的各項仲裁請求。龔華光不服該仲裁裁決,提起訴訟。

原審審理中,龔華光稱其于2011年3月25日到三亞項目部工作,其在三亞項目部工作期間,沒有休息日和法定節(jié)假日,中鐵航空港公司未支付其休息日加班工資和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中鐵航空港公司對此不予認可,稱已經(jīng)足額支付了龔華光在三亞項目部工作期間的工資,不存在龔華光所述沒有休息日和法定節(jié)假日的情況,如龔華光存在加班其公司已經(jīng)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計發(fā)基數(shù)向龔華光支付了相應的休息日加班工資及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為此,中鐵航空港公司提交了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的工資表、2010年至2012年集體合同予以佐證。上述工資表顯示:龔華光的月工資有節(jié)日加班、加班項目;上述2010年至2012年集體合同顯示,2010年約定的加班工資計發(fā)基數(shù)為1300元/月,2011年約定的加班工資計發(fā)基數(shù)為1500元/月,同時約定新集體合同未簽訂生效前,原合同繼續(xù)有效。龔華光認可工資表中實際支付的數(shù)額,但稱不知道工資由哪些項目構成。龔華光認可2010年至2012年集體合同的真實性,但稱集體合同并非其本人簽署,且中鐵航空港公司亦未按照集體合同的約定向其支付加班費。

龔華光稱其在中鐵航空港公司三亞項目部工作至2012年春節(jié)后,但中鐵航空港公司未安排其休2012年1月1日至21日期間的帶薪年休假。中鐵航空港公司稱龔華光于2012年1月向其公司提交《內(nèi)退申請書》申請內(nèi)退,其公司考慮到龔華光的實際情況批準了龔華光的內(nèi)退申請,龔華光在三亞項目部工作至1月15日,無法統(tǒng)籌安排其休年休假。

本院審理中,龔華光稱其于2011年3月25日到三亞項目部工作,但中鐵航空港公司自2011年4月才開始向其支付工資,未支付其2011年3月25日至3月31日期間的工資。中鐵航空港公司稱其公司已經(jīng)足額支付了龔華光在三亞項目部期間的所有工資,對于龔華光工資中所有未支付的部分其公司于2012年2月予以補發(fā)6299.33元。龔華光認可2012年2月收到6299.33元工資,但稱該工資為其2012年2月的工資,并非補發(fā)的2011年3月25日至3月31日期間的工資。

龔華光稱中鐵航空港公司未支付其2012年春節(jié)假期期間的工資。中鐵航空港公司稱龔華光在三亞項目部工作至1月15日。為此,中鐵航空港公司提交了2012年1月的考勤表予以證實??记诒盹@示龔華光當月出勤15天。龔華光對該考勤表的真實性不予認可,稱并非其真實工作情況的反映。

另查,中鐵建北京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2004年8月4日經(jīng)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yè)注冊局核準,更名為中鐵建工集團北京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31日經(jīng)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更名為中航港建設(北京)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日更名為現(xiàn)名稱中鐵航空港北京公司。1993年,中鐵建北京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西客站項目經(jīng)理部第三項目隊(攪拌站),后該項目隊更名為北京虎躍混凝土攪拌站,后又經(jīng)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于2001年5月20日更名為虎躍公司。

以上事實,有勞動合同書、工資表、集體合同、《內(nèi)退申請書》、《關于龔華光內(nèi)退的通知》、京豐勞仲字(2013)第887號裁決書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jù)查明的事實,龔華光與中鐵航空港公司簽訂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間曾擔任原中鐵航空港公司所屬虎躍公司副經(jīng)理。后中鐵航空港公司根據(jù)經(jīng)營管理需要于2010年采取產(chǎn)權對外轉讓的方式對虎躍公司進行清理,龔華光的工作崗位不復存在,故中鐵航空港公司安排龔華光待崗,并按照規(guī)定支付龔華光待崗期間的生活費,并無不當。龔華光以中鐵航空港公司不按國家規(guī)定擇優(yōu)上崗,擇親用人導致其無法提供勞動為由,要求中鐵航空港公司按照相同職位工程師的工資標準支付其待崗期間的工資差額,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龔華光請求中鐵航空港公司支付因違法行為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中鐵航空港公司提交的工資表顯示中鐵航空港公司已經(jīng)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向龔華光支付了其在三亞項目部工作期間的加班工資,龔華光以不清楚其工資構成為由予以反駁,依據(jù)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龔華光未就其加班工資存在差額提供相應的計算明細并提供相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經(jīng)本院核算,中鐵航空港公司支付的加班工資并不低于法律規(guī)定的相關標準。龔華光請求中鐵航空港公司支付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的加班工資,依據(jù)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龔華光稱中鐵航空港公司未支付其2011年3月25日至31日期間的工資,中鐵航空港公司不予認可并稱其公司于2012年2月向龔華光補發(fā)6299.33元并提交了工資表予以證實。龔華光以中鐵航空港公司支付的6299.33元為其2012年2月的工資為由不予認可,依據(jù)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故對龔華光該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龔華光稱中鐵航空港公司未支付其2012年春節(jié)期間的工資,但中鐵航空港公司提交的考勤表顯示龔華光工作至2012年1月15日,龔華光雖然不予認可,但未提交相應的證據(jù)予以反駁,故對龔華光該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龔華光的上訴請求,依據(jù)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法院所作判決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本院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10元,均由龔華光負擔(均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 張曉元律師辦案心得:復雜的案件簡單化,簡單的案件不要復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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