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被繼承人及其夫人于2006年立下遺囑將老屋及周邊自留地所有權歸馬某一繼承,但2007年被繼承人撤銷了該遺囑,同時于2009年從新訂立了遺囑,根據新遺囑,馬某一不享有繼承權,繼承權由馬某二享有。后馬某一以馬某二侵占其繼承財產為由向法院起訴。后馬某二找我代理本案應訴,最終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觀點,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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