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千帆,1984年7月南京大學固體物理學士,1989年12月卡內基-梅隆大學生物物理學博士,1999年8月德克薩斯大學奧斯汀分校政府學博士。曾任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F(xiàn)任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政府管理學院雙聘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中國憲法學會副會長。
4月28日,8名非京籍初三學生因不能在京平等參加中招考試,將北京市教委告上法庭,但北京西城區(qū)法院認為他們提交的材料不合格。5月4日,西城區(qū)法院終于接收了他們重新提交的起訴材料,表示將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換言之,即便非京籍學生提交的訴狀表面合格,法院是否受理仍然是未知數(shù)。
事實上,早在一年前,非京籍學生代表也曾因不能在京參加普通中考而起訴北京市教委,海淀區(qū)法院以北京市教委注冊地及"組織機構代碼"不在海淀(而在西城)為由拒絕受理,西城區(qū)法院則以市教委現(xiàn)辦公場所在海淀區(qū)為由拒絕受理。對于許多關系重大民生的案件來說,立案早已成為一個繞不過的攔路虎。
"立案庭"本身就是一個奇特的存在。立案過程其實哪個國家的法院都有,但只是一個極其簡易的程序,只需要檢查是否有原告、被告和訴由(causeofac-tion)。你只要在紙上寫出來就完事,"立案"審查即告通過。至于原被告是否適格、訴因能否在法律上站住腳、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統(tǒng)統(tǒng)留給法官在審查案件時處理,因為這些看似簡單的程序問題往往比案件的實體法律問題還復雜;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們就經常為這些問題吵得不可開交,不同意見四分五裂,譬如環(huán)保組織是否為環(huán)境公益訴訟的適格主體就是如此。更夸張的是,著名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就是法院管轄權問題鬧出來的。這些問題顯然不是一個"立案庭"處理得了,所以美國也從來不存在"立案庭"這樣的機構。假如美國當年也設了"立案庭"這么個不倫不類的東西,以"管轄地不在最高法院"為由,一句話把馬伯里打發(fā)回家,還會有"世界憲政第一案"嗎?
如果問題很簡單,那也好辦,法官可以寫一個相對簡單的summaryjudgment(即決審判),駁回了事。德國憲法法院每年接到大量"憲法申訴",其中95%均不符合訴訟條件。德國也沒有因此而建個什么"立案庭"來敷衍他們,而是把法官分為三人一組,簡易處理這些申訴材料;即便申訴人在法律上顯得很無知,法官也要寫明為何不能接受其申訴的理由,也算是一種"公民憲法教育"吧。當然,如果確實存在當事人無理取鬧、惡意濫訟、浪費司法資源的跡象,是可以追究其法律責任的。
總之,沒有"立案庭"的事。因為立案過程本來極簡單,法庭書記員就能處理;如果要細摳其中的法律構成要件,譬如原告是否適格、法院是否有管轄權,則區(qū)區(qū)立案庭又處理不了,因而它的存在純粹是個雞肋。且不止于此,一旦設了立案庭,這樣的機構很容易成為法院枉法的便利工具。例如最高法院多年前即指示各級法院受理征地拆遷訴訟,但眾多地方法院出于顯然的原因,就是不予立案。和駁回訴訟請求不同的是,不立案往往連個裁決文書也沒有,索性來個"死無對證",以免當事人再拿著裁定書"討說法"、惹麻煩。
當然,中國立案過程并非沒有任何司法規(guī)范。1997年,最高法院曾頒布《關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暫行規(guī)定》,其中第八條要求法院審查訴訟是否具備原告主體資格、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jù)、屬于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法院管轄權等事項。我們看到,這些要求當中有些合理,譬如是否有明確的被告和訴訟請求,但有些顯然不合適,譬如原告資格、事實根據(jù)、受案范圍等,因為這些可以是相當復雜的程序法問題,完全不屬于立案階段的考慮范圍。第九條還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查立案中,發(fā)現(xiàn)原告或者自訴人證明其訴訟請求的主要證據(jù)是不具備的,應當及時通知其補充證據(jù)。"立案過程并非實體審查,如何判定是否具備"主要證據(jù)"?
即便立案審查合格,第十三條還規(guī)定:"根據(jù)案件的不同情況,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決定立案或者報庭長審批。重大疑難案件報院長審批或者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諸如此類的規(guī)定只能讓原本極其簡單的立案過程人為復雜化,進而使立案變得極易受到法律之外因素的干擾,導致權力濫用和滋生腐敗,徹底背離立案的正當功能。
立案本來只是一個程序,而非任何意義的權力。要使立案回歸其本來目的,司法改革必須從根本上改革立案制度。只要起訴具備原告、被告、訴由和可能合適的管轄,即應被視為通過立案。剩下的問題等訴訟開始后由庭審法官決定。如果還是像現(xiàn)在這樣,在立案階段就夾帶各種程序和實體問題,當事人沒機會開口就被扔出法院,法院還沒開始庭審就已涉嫌違法審判,如何實現(xiàn)司法改革所要追求的法治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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