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東二法民一初字第285號
原告:劉某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廣東省東莞市人,住廣東省東莞市。
委托代理人:鄒慧敏,廣東名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簡浩賢,廣東名道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李某某,女,漢族,????年??月??日出生,廣東省東莞市人,住廣東省東莞市。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段雅榮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后轉(zhuǎn)換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長段雅榮、審判員盧秀文和人民陪審員何耀軍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5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鄒慧敏、簡浩賢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劉某某訴稱:2012年11月18日,被告以生意周轉(zhuǎn)為由向原告借款45000元,雙方簽訂編號為***的《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180天,自2012年11月18日起至2013年5月16日止,月利率4.6%,還明確了違約責任等。被告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據(jù)》,但借款期限屆滿后,被告拒絕歸還借款,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未果。故原告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45000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限流動資金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自2012年12月18日起計至還清之日止);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李某某未答辯,亦未提交證據(jù)或提出質(zhì)證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11月18日,原、被告簽訂一份編號為***的《借款合同》,約定原告借款45000元給被告作生意周轉(zhuǎn),期限從2012年11月18日起至2013年5月16日止,利息按每月4.6%計算。同日,原告向被告交付現(xiàn)金45000元,被告亦向原告出具了《借據(jù)》。原告確認被告已支付2012年11月18日至12月17日期間的利息2070元。借款期限屆滿后,被告拒不還本付息,原告遂起訴至本院,請求判如所請。庭審中,原告稱由于案涉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過高,故主張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限流動資金貸款基準利率四倍標準計算。
另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限流動資金貸款基準利率為年利率5.6%。
以上事實,有《借款合同》、《借據(jù)》、當事人陳述及本院庭審筆錄附卷為證。本院認為:被告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辯意見、質(zhì)證意見和提交證據(jù)材料,視為放棄抗辯、質(zhì)證和舉證的權(quán)利。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據(jù)》,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guān)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信。據(jù)此,可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借款合同關(guān)系。原告已向被告交付借款,被告依法應承擔返還義務。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借款45000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關(guān)于利息,由于案涉《借款合同》約定每月4.6%的借款利息標準違反國家有關(guān)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原告將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調(diào)整為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限流動資金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自2012年12月18日起計至借款清償完畢之日止,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被告已向其支付的2012年11月18日至12月17日期間的利息2070元,是原告對事實的承認,本院予以確認。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限流動資金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的標準計算,2012年11月18日至12月17日期間,被告應支付原告的利息為840元(0.056÷12個月×4倍×45000元),故多支付的1230元利息,應在上述本院確定的利息中予以扣除。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三日內(nèi)向原告劉某某返還借款本金45000元及支付利息(以45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限流動資金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自2012年12月18日起計至清償完畢之日止,并扣減被告李某某已支付的利息1230元)。
二、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1164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段雅榮
審判員:盧秀文
人民陪審員:何耀軍
二0一四年六月廿五日
書記員:歐凱樺
鄒慧敏律師辦案心得: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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