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14年6月23日發(fā)布
裁判要點
1.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包工頭),違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數(shù)額較大,經(jīng)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
2.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包工頭)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即使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在刑事立案前為其墊付了勞動報酬的,也不影響追究該用工單位或者個人(包工頭)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刑事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以轉移財產(chǎn)、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shù)額較大,經(jīng)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克金于2010年12月分包了位于四川省雙流縣黃水鎮(zhèn)的三盛翡儷山一期景觀工程的部分施工工程,之后聘用多名民工入場施工。施工期間,胡克金累計收到發(fā)包人支付的工程款51萬余元,已超過結算時確認的實際工程款。2011年6月5日工程完工后,胡克金以工程虧損為由拖欠李朝文等20余名民工工資12萬余元。6月9日,雙流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胡克金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資,胡卻于當晚訂購機票并在次日早上乘飛機逃匿。6月30日,四川錦天下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作為工程總承包商代胡克金墊付民工工資12萬余元。7月4日,公安機關對胡克金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立案偵查。7月12日,胡克金在浙江省慈溪市被抓獲。
裁判結果
四川省雙流縣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2011)雙流刑初字第544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胡克金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胡克金拒不支付20余名民工的勞動報酬達12萬余元,數(shù)額較大,且在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其支付后逃匿,其行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告人胡克金雖然不具有合法的用工資格,又屬沒有相應建筑工程施工資質(zhì)而承包建筑工程施工項目,且違法招用民工進行施工,上述情況不影響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中,胡克金逃匿后,工程總承包企業(yè)按照有關規(guī)定清償了胡克金拖欠的民工工資,其清償拖欠民工工資的行為屬于為胡克金墊付,這一行為雖然消減了拖欠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但并不能免除胡克金應當支付勞動報酬的責任,因此,對胡克金仍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鑒于胡克金系初犯、認罪態(tài)度好,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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