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雙方登記結婚后并未在一起生活,后因各自家人關系處理不好引發(fā)矛盾。男方索要彩禮錢被女方拒絕,雙方引起糾紛。近日,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女方返還彩禮。那么,起訴離婚男方能不能拿回之前的彩禮錢,法院會不會支持該男子的訴求呢?我們一下來看下文詳細內容。
案情簡介:登記結婚未共同生活
原告李某與被告錢某于2011年12月相識戀愛,2013年5月20日在某市民政局登記結婚,雙方約定于2013年10月1日舉行婚禮。結婚登記后,雙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父母在結婚登記前曾給被告彩禮30000元,后由于雙方各自家人關系處理不好引發(fā)矛盾,又未能及時有效化解,致使婚禮未能按期舉行。原告失去了與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于2013年12月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并要求被告返還彩禮30000元。被告表示同意離婚但拒絕返還彩禮30000元。
法院判決:男方訴返還彩禮獲支持
法院審理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之規(guī)定,本案中,原告要求離婚,被告表示同意,應依法認定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被告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經查明確未共同生活,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彩禮符合法律規(guī)定。最終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被告返還原告彩禮30000元。
律師說法: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在第十條中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在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下,應當以當事人離婚為條件。
本案中,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符合彩禮返還的條件,法院應該支持。
能搞定就是有能力:律師的價值,主要是為當事人爭取更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格局,并創(chuàng)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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