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孩每天給已故男友留言
女孩每天給已故男友留言,其實這樣挺不健康的不是嗎?四年過去了,男朋友成了她心里的一個寄托而已,一個印象而已。這樣下去,怎么開始新生活,一個女孩子有幾個四年???
她叫張希,面對意外去世的男友(秦川,2009年12月19日溫哥華去世),她開始感到無盡悲痛,后來在男孩人人網(wǎng)留言板留言成了她生活的一部分:表達思念、分享快樂、吐槽考試、偶爾賣萌……這樣的日子一晃過了4年,她每天至少去寫一條,直到現(xiàn)在,留言仍在繼續(xù)。
怎么保護死者利益
其一,以保護遺屬人格權(quán)而間接維護死者利益。在對死者利益侵害的眾多情況下,往往都會同時侵害遺屬的利益,此時的保護與其說是保護死者,不如說是保護生者。譬如,人死亡后對死者名譽的毀損通常會呈現(xiàn)三種情形:
一是僅造成死者的社會評價降低,而未影響生者的任何利益,對此不構(gòu)成侵害遺屬人格權(quán)的侵權(quán)行為,民事法律就無保護的必要;
二是侵害死者名譽的同時也使社會對遺屬的評價降低,這就構(gòu)成了對生者名譽的侵害,遺屬可以自己名譽權(quán)被侵害而請求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三是侵害死者名譽雖未同時損害遺屬名譽,但損及遺屬對死者的敬愛追慕之情而產(chǎn)生心靈痛苦,此時遺屬即可以自己的一般人格權(quán)被侵害而請求加害人承擔賠償和恢復名譽等責任。同樣,侵害他人生命健康而致人死亡時也會引起其親屬的心靈痛苦,故也應賦予遺屬相應的請求權(quán)。
其二,將人格利益轉(zhuǎn)化為財產(chǎn)利益,以保護繼承人利益而達到維護死者利益的目的。譬如,姓名、肖像等人格權(quán)在人類交往中(尤其是在陌生人社會)作為將個體人特定化的手段或符號,具有區(qū)別彼此的作用。
但人死后,此種識別性人格權(quán)就無存在的意義,而且作為人格利益與特定人密不可分,既不能轉(zhuǎn)讓,也不能繼承,只能隨著該主體的權(quán)利能力終止而不復存在,對此法律也無保護的必要。這是因為如果有人非法使用死者姓名而損害他人名譽的,即可按侵害死者名譽的途徑加以解決;如果因此影響整個社會秩序的,則可由刑法等公法加以干預。
不應忽視的是,在現(xiàn)實社會中,死者的姓名或肖像等還存在特定的利用價值,即人們可借助死者姓名或肖像等所代表的特定人的感召力,吸引消費者購買其產(chǎn)品或接受其服務。(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