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小作坊爆炸
南京小作坊爆炸,這批爆炸品的威力極大,爆炸時墻被炸倒,對面卷閘門被炸飛。居民以為是地震,蹲下躲避,還將受傷路人從濃煙中抬出。大過年的,干點啥不好,非要自制爆炸品,損人不利己。
昨天下午1時20分許,長豐縣杜集鄉(xiāng)沛河街道一棟二層民房突然發(fā)生爆炸,屋內一對父子當場身亡,一名過路女子被炸成重傷。爆炸產生的沖擊波將附近房屋的窗戶玻璃震碎、大門震飛。目前初步認定爆炸是由于農戶私自非法制作爆炸物品所致。
構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有關槍支、彈藥、爆炸物管理的法規(guī),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觸犯這一罪行的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本罪是涉及到危險對象的犯罪,但并不表現(xiàn)為對這種對象的破壞,也不具有放火、爆炸等罪一經(jīng)實施即會同時造成多人死傷或公私財產廣泛破壞的特點。將其歸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在于槍支、彈藥、爆炸物這種危險物品,易被犯罪分子控制,有可能危及到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國家財產的安全,給社會治安留下極大隱患。
所謂非法制造,是指違反國家有關法規(guī),未經(jīng)有關部門批準,私自制造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制造包括制作、加工、組裝、改裝、拼裝、修理等具體方式,無論采取哪一種方式進行制造,也無論是否制造成功,抑或是自用還是出售,只要實施了制造的行為,即構成本罪。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根據(jù)本條第3款的規(guī)定,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非法從事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活動,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應按本罪論處。(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