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抱兒跳樓
男子抱兒跳樓,事發(fā)前夫妻曾發(fā)生爭吵。近日,一名福建福州的黃姓男子懷抱年僅4歲的兒子,從7樓樓頂一躍而下,結束了自己和兒子年輕的生命。第二天就是元旦,他們卻永遠地留在了2013年。據(jù)了解,在自殺之前,黃某曾與妻子發(fā)生爭吵,誰能想,這一次原本普通的吵架,葬送了原本美滿的家庭。男子抱兒跳樓,令人無限痛惜。
福州鼓樓區(qū)長春花園小區(qū),33歲的黃某懷抱年僅4歲的兒子,從7樓樓頂一躍而下,當場殞命。據(jù)在場知情人士稱,黃某的兒子年僅4歲,之前都是黃某的岳父岳母帶,夫妻倆剛帶不久。這幾天孩子生病在家,黃某想讓岳父岳母來照顧,而他的妻子不愿意,想讓黃某自己照顧孩子,兩人因此發(fā)生爭吵。2013年的最后一天,他用慘絕的方式,結束了自己和4歲兒子的生命,結束了本該美滿的家庭。
上午11點50分左右,福州鼓樓區(qū)長春花園小區(qū),33歲的黃某懷抱年僅4歲的兒子,從7樓樓頂一躍而下,雙雙殞命。聞訊趕來的妻子悲痛欲絕。小區(qū)居民說,此前曾聽到夫妻倆吵架。事故具體原因,警方已介入調查。
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男子抱兒跳樓,令人無限惋惜。有人會疑惑,黃某已經(jīng)符合了故意殺人的法律特征,為什么不會定故意殺人罪,事情是這樣的:黃某雖然符合故意殺人的法律特征,但是因為黃某已經(jīng)死了,所以不是犯罪。不追責的意思就是,案子在公安機關手里,就結束了。不會移送檢察院,更到不了法院。而只有法院可以判決是不是犯罪。所以不構成就是說不是犯罪,不構成犯罪。因為從犯罪主體的角度說,自然人的要求是活人。
法律有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jīng)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jīng)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的情形有一個共同的特征就是對社會危害比較輕微的或者已經(jīng)沒有了處罰的必要的,刑法的功能除了懲罰罪犯,更大的目的是為了教育改造罪犯,以上對相關情形的規(guī)定正是為了這個目的而設置的,讓行為人能更好地改過自身重新融入社會。
男子抱兒跳樓,雙雙殞命。如果黃某沒死,那么毫無疑問是故意殺人。男子抱兒跳樓雖然眾人紛紛感嘆孩子無辜受牽連,但因為男子已死,所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犯罪是一種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應當受到刑事處罰,但有些情形雖然具備了刑事犯罪的特征,卻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責任。只是以死亡換取的不追責并不可喜。生命只有一次,死了就什么都沒有了。男子抱兒跳樓雙雙殞命,是三個家庭的悲劇。珍惜擁有,自然也包括生命。遇到問題時,逃避無用,為解決問題可多咨詢律師。(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