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全國年節(jié)及紀念日放假辦法》正式發(fā)布。與此前的休假方案相比,新政策最大的不同是除夕不再是法定假日。對于除夕不放假的安排,在外辛辛苦苦工作的人們表示很不滿意,在人們看來除夕是過年的重要開始,是舉家團聚的日子。這一天要準備年夜飯的很多東西,這一天會特別忙碌,這一天里過年的儀式才更具有意義,除夕不放假略顯不近人情。
如今,除夕成為工作日,在外工作的人,怎么趕回家過年?也許就差這一天,在陌生的外地凄涼過年的人就少了;也許就差這一天,火車、汽車、輪船也不那么擁擠了;也許就差這么一天,歸鄉(xiāng)的游子都能回家了;也許就差那么一天,堅守在崗位上的人不需要加班費心理也很平衡了。只是這一天的假期卻成了無數(shù)人奢侈的夢,想想,在爆竹聲聲的時刻,一些人在單位孤孤單單的工作就覺得凄涼,更讓人凄涼的是在這一天本該團聚的時光里,有些人可能堅守著崗位,卻不小心受傷了,這種情況下,他們可以被認定為工傷嗎?
工傷認定的范圍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jù)法律的授權(quán)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是否屬于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職工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nèi),從事與工作有關(guān)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nèi)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按照我國目前的法律規(guī)定,除夕本來是法定節(jié)假日,這種情況下,員工受傷是不能為工傷的,但是如果除夕不放假,而員工又是在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那么他們是可以被認定為工傷的,用人單位是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用人單位要是不履行賠償義務(wù)的,員工可以請律師維權(quán)。(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