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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女孩30樓墜亡
合肥女孩30樓墜亡,花一樣的少女瞬間消逝了。生命那么脆弱,仿佛輕輕一碰就會墜落。成長在健全的家庭,無法體會單親家庭孩子的生活,更何況世上本沒有什么感同身受,只是對父母的感情都是一樣的。如果那么愛他們,為什么不一直陪在他們身邊?
據(jù)報道,10月21日,合肥馬鞍山路金地國際城公寓,一名20歲左右的女子疑似從30樓樓道口跳下,墜落到3樓平臺當場身亡。據(jù)介紹,女子跳樓前留下了一個包,還用記號筆在地上寫著“爸爸我愛你,但你為了別的女人不要我了,我永遠愛你,再見?!陛爡^(qū)警方獲悉,女孩父母離異,從小跟著父親長大,初步確定為自殺。目前警方正在調查此事。
如何處理自殺案件
曾經看過一本日本小說《自殺俱樂部》,小說講述了一群拯救想要自殺人群的人,這些人都是來自父母自殺的家庭。人們想著解脫,所以去自殺,可誰曾想想留下來的人。社會上自殺事件越來越多,法律上又是如何鑒定自殺這一行為呢?
自殺案件的處理:
1、相約自殺。
相約自殺指相互約定自愿共同自殺的行為。因行為人均不具有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所以對其中自殺未逞的,一般不能認為是故意殺人罪;但是,如果行為人受托而將對方殺死,繼而自殺未逞的,應構成故意殺人罪,量刑時可考慮從輕處罰;以相約自殺為名,誘騙他人自殺的,則應按故意殺人罪論處。
2、致人自殺。既由于行為人先前所實施的行為,而引起他人自殺結果的發(fā)生。對此,應區(qū)別三種情況分別處理:
(1)行為人的先前行為是正當?shù)幕蛑皇且话沐e誤、一般違法行為,他人自殺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殺者本人的心胸過于狹窄,這時不存在犯罪問題;
(2)行為人先前實施了嚴重違法行為,結果致被害人自殺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殺的結果作為一個嚴重情節(jié)考慮,將先前嚴重違法行為上升為犯罪處理。如當眾辱罵他人,致其當即自殺的,可對辱罵者以侮辱罪論處;
(3)行為人先前實施某種犯罪行為,引起被害人自殺的,只要行為人對這種自殺結果沒有故意,應按其先前的犯罪行為定罪,而將自殺結果作為量刑時考慮的一個從重或選擇較重法定刑處罰的情節(jié)。
3、逼迫或誘騙他人自殺,即行為人希望自殺人死亡,但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責,自己不直接動手,而是通過自己的逼迫、誘騙行為促使自殺者自己動手殺死自己,即借助自殺者自己之手達到行為人欲殺死自殺者的目的。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關鍵應查明行為人是否確實有刻意追求自殺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為在特定環(huán)境下是否足以導致他人實施自殺的行為,兩者缺一,則就不宜認定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4、教唆、幫助他人自殺。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但考慮到在教唆、幫助自殺中,自殺者的行為往往起決定作用,因此,應根據(jù)案情從寬處罰。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不很積極,作用不大,主觀愿望出于善意,這時可不以犯罪論處。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殺,由于自殺者限于精神狀態(tài)或年齡因素對于自殺缺乏正確的認識和意志控制能力,對此,不僅要以故意殺人罪論處,而且還不能從輕或減輕處罰。(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