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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16歲女生為老師生子,讓世人大跌眼鏡。16歲女學生是一個名符其實的孩子,她卻變成了孩子的母親,而始作俑者竟然是孩子的班主任老師。作為教師,本應該為人師表、教書育人,怎可忍心去褻瀆一個懵懂的未成年少女,他的道德廉恥呢?
事件回顧:
16歲女生為老師生子
近日,肇慶市懷集縣一在校高一女生在今年春節(jié)期間誕下一名3.1公斤重的男嬰,目前,該女生在家坐月子,沒再回校上學。據(jù)悉該孩子的生父竟然是女生初三時的班主任。這不得不讓人感到震驚和迷惑(來源:陜西傳媒網(wǎng))
法邦點評:
該老師是否構成強奸罪
雖然該老師表示會一生一世照顧阿珍,阿珍也愿意跟著他。然而有人認為,不能就這樣讓陳某輕易逃避法律的責任追究。那么,該老師的行為是否觸犯法律呢?下面讓我們從犯罪構成方面分析一下。
強奸罪構成:
1、客觀要件
(1)強奸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tài)或利用婦女處于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tài)而乘機實行奸淫的行為。
所謂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對被害婦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對被害婦女采取毆打、捆綁、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謂脅迫手段,是指對被害婦女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脅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婦女的恐懼心理,使之不敢反抗,從而實現(xiàn)強行奸淫的意圖。既可以直接對婦女進行威脅,也可以通過第三者進行威脅,既可以是口頭脅迫,也可以是書面脅迫,既可以以暴力進行威脅,如持刀脅迫,也可以以非暴力進行威脅,如以揭發(fā)隱私、毀壞名譽相脅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養(yǎng)關系、從屬關系、職務權利等與婦女發(fā)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視為強奸。問題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利用了這種特定關系進行脅迫而使婦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沒有這種特定關系。
所謂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與暴務、脅迫相同的強制性質(zhì)。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藥物麻醉的方法強奸婦女;利用婦女熟睡之機進行強奸;冒充婦女的丈夫或者情夫進行強奸,利用婦女患重病之機進行強奸;造成或利用婦女處于孤立無援的狀態(tài)進行強奸;假冒治病強奸婦女;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等等。
(2)須違背婦女意志
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奸罪的本質(zhì)特征,但是不能把“婦女不能抗拒”作為構成強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客觀條件之一。
2、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又稱貞操權),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犯罪對象是已滿十四周歲的少女和成年婦女。
3、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圖與被害婦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為滿足性欲的,則就不能構成強奸婦女罪,如摳摸、摟抱的猥褻行為,構成犯罪的,則就以強制猥褻罪論處。
以明知婦女是不能正確表達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嚴重癡呆的人而與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婦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應視為違背婦女意志,構成強奸罪;
對患有間歇性精神病婦女在精神病沒有發(fā)作期間同意與之發(fā)生性交行為的,不構成強奸罪;
對確實不知道婦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婦女的勾引下與之發(fā)生性交行為的,一般不宜以強奸罪論處;
對確實不知道婦女患有較輕微的癡呆癥,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動要求下與之發(fā)生性交行為的,不宜以犯罪論處。
4、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況下,婦女教唆或者幫助男子強奸其他婦女的,以強奸罪的共犯論處。
綜上,該老師的行為尚未觸及強奸罪。
網(wǎng)友評論(新浪微博):
還能有點底線嗎
哈哈笑5168:人類靈魂的工程師!僅僅把你的靈魂交給我是不夠的,我還要你的肉體~
城市生活雜志:應該立法,嚴厲不準師生戀和男女關系,違者公職拿掉永不錄取,全國家長才放心!
大家叫我金良兄:禽獸
結語:
最近以來,全國各地新聞媒體曝光了一些教師對學生進行性侵的批評報道。我們應該進行調(diào)查摸底,對于那些隱藏在教師隊伍中的違法犯罪分子,把他們盡快地挖出來,以避免讓這些害群之馬在對可愛的孩子和教育造成極大的傷害。只有這樣,才能杜絕類似惡性事件不再發(fā)生,只有這樣,才能還學校一片凈土。(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