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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出生6天女嬰被生母拋進水塘溺亡
江蘇出生6天女嬰被生母拋進水塘溺亡,正所謂虎毒不食子,那到底是什么原因,導致母親竟然對親生女兒下毒手。而且此類惡性事件竟然頻發(fā):母親餓死2名女童,夫妻吵架摔死嬰兒等等,在此筆者只想問一下,孩子何辜啊?!當然這些狠心的母親不會逍遙法外,她們要為他們的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那么狠心的母親會受到什么樣的處罰呢?
9月4日,江蘇常州金壇指前鎮(zhèn),一名出生才6天的女嬰被自己的親生母親扔進魚塘。女嬰的父親發(fā)現(xiàn)后,沖進魚塘救出女兒。隨后,女嬰被送往金壇市人民醫(yī)院。在醫(yī)院大廳里,孩子得父親情緒幾乎失控,試圖沖進搶救室,被旁人攔住。記者了解到,女嬰叫萍萍,8月30日早晨出生,今天早晨8點左右出事,9點被送到醫(yī)院。記者了解到,因為萍萍嘴里長了個水泡,一早,萍萍的奶奶田大媽就去村上一名親戚家咨詢治療方法。十多分鐘后,田大媽回家后發(fā)現(xiàn)萍萍不見了,兒媳董某也不在家。早上8點多鐘,在村子附近魚塘洗衣服的村民發(fā)現(xiàn)水面上飄著一個嬰兒,隨即呼救,可能聽到了喊聲,孩子的父親很快找來,“鞋都沒脫,沖進魚塘把孩子救了上來,然后抱著孩子喊,快送醫(yī)院?!贬t(yī)護人員雖然全力搶救,但在5個多小時后,女嬰還是不幸離去。據(jù)村民說,董某平時和村民交流不多,疑有精神疾病。
狠心母親如何懲
母親董某殺死自己的女兒,是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罪是中國刑法中少數(shù)性質最惡劣的犯罪行為之一。必須從重從快嚴懲。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報道稱,董某疑似有精神疾病,對于精神疾病患者的刑事責任問題,我國《刑法》規(guī)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醫(y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y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此董某能夠受到懲處以及受到何種懲處,關鍵是看董某是否有精神疾病,以及何種精神疾病。如果董某是在完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則董某不負刑事責任;如果董某是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則董某要被判刑,董某背叛不太可能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如果董某不能完全控制自己行為能力是犯罪,則董某依然要負刑事責任,但是可能會從輕或減輕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