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童被挖眼嫌疑人落網
備受關注的汾西“8.24”惡性傷害兒童案日前告破,男童被挖眼嫌疑人落網,我們終于可以說一句:太好了,嫌疑犯落網了!但由于犯罪嫌疑人已經自殺身亡,將不再承擔刑事責任。這究竟是為什么呢?在解讀原因之前,首先帶您回顧一下事件始末。
2013年8月24日下午19時許,山西省汾西縣發(fā)生一起傷害兒童的惡性案件,一名正在家門口玩耍的6歲男童郭某被犯罪嫌疑人帶至野外,對其雙眼實施了嚴重傷害。山西警方對此高度重視,通過深入走訪和DNA檢驗結果認定,此案的犯罪嫌疑人為受害男童郭某的伯母張會英(案發(fā)后于8月30日在自家院內跳井自殺)。
嫌疑人畏罪自殺不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張會英已經畏罪自殺,屬于規(guī)定的第五種情況,故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之所以不追究已死亡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是因為我國刑法實行罪責自負原則,而且刑事訴訟中沒有缺席審判制度,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責任已經沒有意義,因此不予追究。因此,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張會英雖然行為惡劣,但卻不承擔刑事責任,我們對此也應該給予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