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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患癌老伴沉江
老漢送患癌老伴沉江,是為了不讓老伴再受病痛的無限折磨,卻讓自己走進了監(jiān)獄。這位老漢的故事不可謂不讓人同情。但是畢竟法不容情,助人自殺和安樂死目前在我國都沒有合法化,這兩種行為都會被判為故意殺人罪。
經(jīng)不住老伴葉愛珍的多次懇求,也不忍心老伴因為癌癥而痛不欲生,殘疾的老漢汪衛(wèi)國忍痛送患癌老伴沉江。因葉愛珍全身浮腫,一時沉不下去,隨著江水漂流走了。汪衛(wèi)國眼睜睜看著妻子隨水漂流,沿著江堤哭著追了幾百米遠,不忍離去。被沿岸一漁民看見報了警。法院認定成立汪衛(wèi)國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在法庭上,汪衛(wèi)國的兒子多次哭訴自己不孝,懇求法院輕判。
助人自殺與安樂死屬故意殺人
(一)根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教唆、幫助他人自殺的行為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但考慮到在教唆、幫助自殺中,自殺者的行為往往起決定作用,因此,應根據(jù)案情從寬處罰。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不很積極,作用不大,主觀愿望出于善意,這時可不以犯罪論處。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殺,由于自殺者限于精神狀態(tài)或年齡因素對于自殺缺乏正確的認識和意志控制能力,對此,不僅要以故意殺人罪論處,而且還不能從輕或減輕處罰。
(二)對實施積極的安樂死的行為,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所謂安樂死,通常是指為免除患有不治之癥、瀕臨死亡的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囑托而使其無痛苦地死亡。安樂死分為不作為的安樂死與作為的安樂死。
不作為的安樂死(消極的安樂死),是指對瀕臨死亡的患者,經(jīng)其承諾,不采取治療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維持裝置)任其死亡的安樂死。這種行為不成立故意殺人罪。
在我國,救死扶傷是公民的道義責任,是醫(yī)務人員的職業(yè)責任。對生命垂危、痛不欲生的患者,應盡量給予醫(yī)務上的治療和精神上的安慰,以減輕其痛苦。人為地提前結束患者生命的行為,還難以得到一般國民的認同;即使被害人同意,這種殺人行為也是對他人生命的侵害。特別是在法律對實行積極的安樂死的條件、方法、程序等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實行積極的安樂死所產生的其它一系列后果不堪設想。在法律未允許實行積極安樂死的情況下,實行積極安樂死的行為,仍然構成故意殺人罪;既不能認為這種行為不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也不宜以刑法第13條的但書為根據(jù)宣告無罪。當然,量刑時可以從寬處罰。從各國刑法理論研究和刑法實踐趨勢來看,積極安樂死無罪化,或許可以逐漸實現(xià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