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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媽山坡賣淫
大媽山坡賣淫,一次只要20元。這些大媽都怎么了?真的棄名譽和人格于不顧了嗎?聽慣了小姐賣淫,這大媽賣淫還是頭一遭,價格之低廉,環(huán)境之簡陋,令人無言以對。大媽的賣淫主要針對的就是老年人,雖說老年人也有生理需求,但是除了嫖娼難道就找不到其他發(fā)泄途徑嗎?這些“老不正經”的賣淫嫖娼者,讓你們的兒女情何以堪?
8月7日13時40分,賀州市平桂公安分局公會派出所民警發(fā)現當地村寨的一山坡民房處,有一批外地中、老婦女和本地老年人頻繁出沒。進村探聽后民警得知,這些民房均為賣淫嫖娼窩點。中午14時許,警方突查該民房,當場查獲1名“老鴇”和4名涉嫌賣淫嫖娼者。經審訊,警方得知:由于該房屋地處偏僻,位置隱蔽,“老鴇”謝某動了歪腦筋。其專門從外鄉(xiāng)鎮(zhèn)搜羅一批離異或好吃懶做的中老年婦女,把房屋改造成“淫窩”,為當地老年男性提供性服務,并從賣淫女20元一次的“收入”中抽取2元床鋪費牟利。由于收費低廉,村寨內的一些寡居老人對“山坡買春”樂此不疲。沒想到謝某的生意火爆后“樹大招風”,被警方一窩端掉。
組織賣淫罪量刑
根據法律規(guī)定,犯組織賣淫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jié)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奸后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