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孕婦強制引產后精神分裂
孕婦強制引產后精神分裂,當地計生委稱其患病與引產沒有直接因果關系。盡管,引產與精神失常仍需更加權威的說法,但是當地政府這種冷漠和推卸,無疑是對受害者的二次傷害。面對悲劇,法律理應讓那些人性扭曲的幫兇承擔責任、支付相應代價。
據報道,2011年11月1日,懷胎超7個月的龔起鳳在湖南省漣源市中醫(yī)院被注射了引產針,劇烈疼痛30多個小時后,她和丈夫吳勇元見到了已經死亡的孩子,之后者被護士裝在一個白色塑料袋里。被強制引產一個多月后,龔起鳳出現咬人、不敢出門等異常表現。龔起鳳精神分裂了。
強制引產的法律責任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對超生沒有規(guī)定強制引產,那么強制引產就沒有法律依據,“強制引產”行為不具合法性,計生辦“強制引產”就是濫權和違法。那么計生辦的“強制引產”違反了什么法律?
1、我國憲法規(guī)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主要是指侵犯公民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強制引產”顯然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權。
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zhí)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強制引產怎么處罰
《中國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實施“強制引產”的計生辦工作人員至少應該受到“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其法律責任。
又根據 《中國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五十五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五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所以被強制引產的家庭有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對其可提起行政訴訟。
誠然,每個公民都應該遵守計劃生育國策,如果違反也應該受到懲處,但不能用非法和野蠻的手段來處罰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