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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7月被強制引產
孕婦7月被強制引產,強制引產是對生命的不尊重。每個人的生命都很尊貴,且只有一次,無視生命、貶低生命、扼殺生命的作法,早已踐踏了人的底線。強制引產,使人痛心,使人憤怒。
2011年11月1日,懷胎已超7月的龔起鳳,在湖南省漣源市中醫(yī)院被強制引產,劇烈疼痛30多個小時后,她和丈夫吳勇元見到了已經死亡的孩子,后者被護士裝在一個白色塑料袋里。 一個多月后,出現(xiàn)咬人等異常表現(xiàn)。今年6月,龔起鳳被診斷患精神分裂癥。龔起鳳的丈夫吳勇元認為妻子的精神狀態(tài)為強制引產所致,一年多來,他一直在上訪。最終他得到漣源市信訪辦的回復卻是:無法證明精神疾病與被引產的因果關系。強制引產侵犯了人權,這種帶著血色的行政管理,早就應當被杜絕 。
強制引產侵犯人權
強制引產損害了人權,人是有人身自由權的,不得非法限制。只有治安管理部門和司法機關才有權依據(jù)《治安管理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依法采取,其他任何機關包括鎮(zhèn)政府和基層組織都無權采取。強制引產將人當成了物品,而不是將人當成人。人之所以為人,在現(xiàn)代人看來,是因為他具有人格,不是物品,不得隨意支配,隨意強制。 對相關責任人停職調查,這是單位、系統(tǒng)內部對其進行的處理,但如果只限于作這樣的處理,還遠遠不夠。因為受害者一方的權益遠未得到保護。雖然具體運作強制引產的是某個單位的個人,但是這些個人是以其單位工作人員身份而實施,是職務行為。以《國家賠償法》角度來看,強制引產屬于國家機關的侵權行為。職權行為造成損害后果的,應予國家賠償。由運作強制引產的機關承擔對受害人的國家賠償責任。具體承擔身體損害的賠償責任、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還要賠禮道歉。
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除了要從紀律角度追究其責任外,還要追究其行政責任。觸犯《刑法》的,由有關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由其承擔其決定、實施的相應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