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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摔死女童嫌犯被批捕
北京摔死女童嫌犯被批捕。近日,北京大興摔死女童事件引起民眾憤怒。摔人男子手段殘忍,毫無人性可言。對于摔人男子的惡行,網(wǎng)友們都在等待法律還給女童及其家人一個公道。
7月29日,北京市大興區(qū)摔死女童案犯罪嫌疑人韓某、李某分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和窩藏罪,被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依法批準逮捕。7月23日20時50分許,在大興區(qū)科技路公交車站發(fā)生一起惡性案件。兩名駕車男子因不滿一名推著嬰兒車的女士擋道,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過程中一名男子將該女士打倒后,又將嬰兒車內(nèi)的女童摔在地上,導致女童嚴重受傷,后因搶救無效死亡。案發(fā)后,北京市公安局高度重視,迅速成立專案組全力開展偵破工作。經(jīng)細致走訪,專案組很快鎖定作案嫌疑人。24日15時許,在案發(fā)18小時后,專案組將隱匿在房山一溫泉會館內(nèi)的嫌疑人韓某(男,本市豐臺區(qū)人,曾因盜竊罪被判刑)抓獲。另一名嫌疑人李某(男,本市海淀區(qū)人,曾因搶劫罪被判刑)于7月25日中午到大興分局投案自首。
自首情節(jié)如何處理
《刑法》第67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但部分犯人自首后依然有判處死刑的可能。如果對自首后的犯罪嫌疑人過于普遍地從寬處罰會產(chǎn)生弊病,與預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對社會危害大的罪名。
關于自首的從寬處罰,各國的專家說法不一致。有的主張相對從寬原則,有的主張絕對從寬原則。中國刑法是根據(jù)實際情況進行評判的,實際上是采取了相對從寬的原則。中國刑法把自首分為了3種情況區(qū)別對待。
1、“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從寬處罰”,這是中國刑法對自首以后予以從寬處罰所作的原則性規(guī)定。如何理解這一觀點呢?中國刑法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主張不論情節(jié),只要是自首,一律從寬處罰,從輕、減輕。這很顯然是絕對的從寬處罰原則,與中國刑法的觀點不一致。第二種觀點就是主張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這是中國刑法所采納的。因為犯罪分子對社會的危害是客觀的,投案自首可以從輕,但絕不是必須從輕,對待特殊情況,也存在例外,如暴力性犯罪分子屢教不改,社會影響惡劣,不殺不足以平民憤這種情況,即任其投案自首,也絕不能從輕處理,可見中國對自首采取從相對主義原則,是合理的,有利于防止犯罪分子鉆法律的空子,同犯罪分子作斗爭。
2、犯罪較輕的自首,可以減輕或者說者免除處罰,犯罪較輕是減輕或以輕處罰的前提,主要是對犯罪較輕進行評估,何為較輕的犯罪,有二種說法,第一主張用法定刑或犯罪性質(zhì)作為區(qū)別較輕之罪或較重之罪的標準。第二種觀點則認為應從犯罪所應判處的刑罰為標準來劃分罪的輕重。因為犯罪的輕與重是一個概括的指數(shù),它是對犯罪各方面如犯罪情節(jié)、犯罪性質(zhì)、犯罪事實,犯罪對社會危害性的綜合評價,而犯罪的輕重決定刑罰的輕重。通常認為最低法定刑為3年以上的為較重之罪。以此為標準,來衡量自首的情節(jié)用以決定處罰的。
3、犯罪較重而自首的。“如果有立功表現(xiàn),也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就是說,犯較重罪行而自首的,一般只能從輕處罰。只有當犯罪分子自首同時又有立功表現(xiàn)的,才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立功表現(xiàn)是犯罪較重而自首的犯罪分子得以從輕處罰的唯一前提。所謂立功是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fā)他人重大罪行,經(jīng)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主要線索,查證屬實;阻止他人從事重大犯罪活動;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獲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抗洪搶險重大發(fā)明創(chuàng)造等。在司法實踐中,犯罪人犯有較重的罪行,在自首時,又同時具備上述任何一種立功表現(xiàn)的,都可以從輕或免除處罰。如有自首情節(jié)又具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這樣不僅能使司法機關節(jié)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提高辦案質(zhì)量,還可以鼓勵其他犯罪人自首,預防犯罪,減少社會危害,可見這是行之有效的,是司法實踐中值得注意的環(huán)節(ji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