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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
黑龍江敬老院火災,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后果。作案的是生活在敬老院的一位老人,因瑣事而故意放火,導致現(xiàn)在的后果。在這起事件中死亡的其他老人,很是無辜,為他們感到惋惜。而此次事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因最終被燒死,也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那么,放火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呢?
事件回顧:
黑龍江敬老院火災
7月26日電今晨1時15分,黑龍江海倫市聯(lián)合敬老院發(fā)生火災,目前火災已致11人死亡。犯罪嫌疑人王貴,男,45周歲,患腦血栓無人照顧,被送入敬老院。日前,王貴由于懷疑自己的200元錢被盜而大吵大鬧,情緒失控。雖經(jīng)安撫,但26日1時許,王貴情緒出現(xiàn)反復,制造了這起重大人為放火刑事案件。(來源:中新網(wǎng))
法邦時評:
放火罪的構成要件
本案中王某的行為是否構成放火罪呢?放火罪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四個: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chǎn)的安全。也就是說,放火行為一經(jīng)實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傷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財產(chǎn)遭受難以預料的重大損失。這種犯罪后果的嚴重性和廣泛性往往是難以預料的,甚至是行為人自己也難以控制的。這也是放火罪同以放火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本質區(qū)別。因此,可以說,并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實施的犯罪行為都構成放火罪,關鍵是要看放火行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為人實施放火行為,而將火勢有效地控制在較小的范圍內,沒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chǎn)的安全,就不構成放火罪,而應根據(jù)案件具體情節(jié),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或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財物燃燒的行為。放火的行為方式,可以是作為,即用各種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財物點燃;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災發(fā)生的義務,放任火災的發(fā)生。例如,某電氣維修工人,發(fā)現(xiàn)其負責維護的電氣設備已經(jīng)損壞,可能引起火災,而他不加維修,放任火災的發(fā)生。這就是以不作為的方式實施的放火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由于放火罪社會危害性很大,所以本法第17條第2款規(guī)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放火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為會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構成放火罪。放火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如因個人的某種利益得不到滿足而放火,因對批評、處分不滿而放火,因泄憤報復而放火,為湮滅罪證、嫁禍于人而放火,因戀愛關系破裂而放火,因家庭矛盾激化而放火,等等。不論出于何種動機,都不影響放火罪的成立。但是,查明放火的動機,對于正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態(tài)度,是定罪量刑的關鍵。
以上就是放火罪的構成要件,是否構成放火罪就要看是否滿足這四個構成要件。在本案中,王某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放火會導致嚴重的后果而為之,構成放火罪。但其本身也在火災中喪命,無需再追究其刑事責任。
網(wǎng)友評論(新浪微博):
基本人權保護
@安靜如夏:好不容易不惑之年相聚在一起,因為一件小事鬧成這樣。。。值得嗎?
@湖亭子:老人們都死了領導重視又有什么用呢?早就應該重視了.這個敬老院太不負責了,想像被燒死的老人是多么的可憐呀,多么的痛苦呀,應該追責。
@米小米MY:時間很難把一個壞蛋變成一個好人,卻常常是把壞蛋變成老壞蛋。
結語:
都是老年人了,就不該再有年輕時的沖動,前車之鑒??!希望養(yǎng)老院的老人們都能和平共處,幸福安度萬年?。ǚò罹W(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