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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當街摔死2歲女童
男子當街摔死2歲女童,起因竟是停車爭執(zhí),如此喪心病狂的做法引起眾怒。生命來之不易,但為何人們如此輕視生命,僅僅是因為停車這樣的小問題,就釀成如此慘劇。泱泱中華、禮儀之邦為何上演如此讓人心痛的悲劇,如果多一些禮讓,多一些耐心,遇事心平氣和地處理,是否會避免如此慘???
據(jù)報道,23晚在北京市大興區(qū)一公交站旁,兩名駕車男子與一女子發(fā)生爭執(zhí),一男子毆打該女子,并將女子推載童車中的兩歲女童重摔在地。據(jù)醫(yī)院內醫(yī)護人員介紹,孩子的腦干嚴重受傷,已經(jīng)被確診為腦死亡,只剩下心跳。腦死亡是否是刑法意義上的死亡呢,刑法上的死亡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上的死亡標準
關于人的死亡,學說上主要有脈搏停跳說、心臟停跳說、呼吸停止說、瞳孔放大、脈搏心臟停跳、呼吸停止的綜合說、腦死說等觀點的對立。在大陸法系國家,綜合說仍然占據(jù)著重要的地位,但是腦死說正逐步變得有力;在英美法系國家,腦死說也是占據(jù)上風。我國刑法學界一直把綜合說作為判斷死亡的標準。
衛(wèi)生部于2002年推出了成人《中國腦死亡診斷標準》(草案)。其一,先決條件:昏迷原因明確,排除各種原因的可逆性昏迷。其二,臨床診斷:深昏迷,腦干反射全部消失,無自主呼吸(靠呼吸機維持,呼吸暫停試驗陽性),以上條件必須全部具備。腦死亡觀察時間是,首次確診后,觀察12小時無變化,方可確認為腦死亡。由此可見,我國腦死亡的概念主要是指腦干死亡。但由于種種原因,我國并沒有在立法上對腦死亡加以確認。
單純從復蘇之可能性來講,腦死亡的標準可能更具科學性一些,因為腦死亡的患者相較于心肺死亡標準,出現(xiàn)例外情形的確會少很多。但是,我國現(xiàn)實的情況是公眾對死亡標準的認識還處于傳統(tǒng)的心肺死亡標準的階段,而腦死亡的判定十分復雜,須具備一定的技術要求,我國各地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極不平衡,診療條件存在差異,難以在全國范圍內統(tǒng)一采用腦死亡診斷標準。死亡標準的選擇并不僅僅只是一個醫(yī)學上的問題,死亡標準的接受涉及倫理基礎、實踐基礎、法律基礎等等多方面的因素,不是簡單地以個人立場之不同為滿足個人喜好而隨意選擇的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