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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遭34車碾身亡
男子遭34車碾身亡,34名司機以及路人竟無一報警,無人相救。這是小悅悅事件后的,有又一個見死不救的悲劇。究竟他們在怕什么呢,在怕責任的不明推卸嗎?
男子遭34車碾身亡:違規(guī)上高速被貨車撞倒20多車集體賠償。近日,男子遭34車碾身亡引發(fā)關注。23歲的唐某違規(guī)進入G15沈海高速公路后與一大貨車的車身后側發(fā)生碰剮倒在主干道上。隨后,唐某被經(jīng)過的33輛車碰撞碾壓。據(jù)悉,男子遭34車碾身亡,現(xiàn)場并未發(fā)現(xiàn)肇事車輛,當場也沒人報警。
見死不救是否應該入罪
“見死不救”構成犯罪有著嚴格的限制,一般只適用于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之時,而且,對于根本無法實施的救援,即便行為人有能力救援而誤認為無法救援,也不構成犯罪。反之,如果能救援而不救援,造成人身傷亡等嚴重后果,可直接引用中國《刑法》第14條有關故意犯罪的條款,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可在行政處罰的基礎上責令相關責任人承認錯誤并公開道歉等。
如果貿然將“見死不救”入罪,很可能會進一步壓縮公民自由的空間。 “見死不救”雖然不道德,但并沒有主動傷害到其他人的權益,應當屬于個人的自由。也許,容忍個人的自由會造成小惡,但如果容忍公權力侵入公民自由領域,那將釀成大惡。
不需要“見死不救”入罪,法律可做的事情其實很多:可通過設立“見義勇為”基金,獎勵積極救援者來弘揚道德;可以鼓勵更多的民間機構免費幫助那些做好事被誣陷者打官司,免除他們的后顧之憂;法律也可以修改舉證規(guī)則,通過司法來保障那些做好事者免予受誣陷;法律也可以制定規(guī)則,來懲戒那些誣陷做好事的被救助人,來改善人人怕做好事的社會之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