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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家樂福傷人致3傷1死
北京家樂福傷人致3傷1死,傷人者有精神病史,但是可以以此免責嗎?如果他殺人時的狀態(tài)是有認識控制能力的,那他就不能免責。
北京警方官方微博稱,2013年7月22日,馬連道家樂福發(fā)生一起持刀傷人案,四名傷者中1名女性傷者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有家樂福員工稱,事發(fā)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在二樓購買菜刀,拿票取刀后捅向身邊的四名顧客。警方初步調(diào)查得知,犯罪嫌疑人王某有精神病史,于2012年9月5日被精神病院收院治療,2013年1月出院。
有精神病史能免責嗎
我國刑法明文規(guī)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jié)果,經(jīng)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從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的行為造成危害結(jié)果是否要負刑事責任以及負何等程度的刑事責任,關鍵要看法律標準即辨認或控制能力的有無和喪失程度。精神病有程度之分,即重度精神病、中度精神病和輕度精神病。從刑法法律的角度分析,精神病人有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部分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以及辨認或控制能力減弱等幾種情況,每種情況承擔的刑事責任不同。第二,要結(jié)合其行為時的精神狀態(tài),有些精神病人屬于間歇性的,時好時壞,關鍵要看其實施某種行為時是否處于發(fā)病狀態(tài)。
如果每個人都憑借得過精神病就胡作非為,那么,社會就亂套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