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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市長空手奪刀
副市長空手奪刀,救下了市民。作為官員還去沖鋒陷陣,在當下確實不太常見了。
近日,河北遵化市汽車站附近發(fā)生一起劫持人質(zhì)事件,嫌疑人索要一萬元贖金。警方趕到之后,人質(zhì)被成功解救。其間,遵化市副市長、公安局局長許廣三空手奪刀解救人質(zhì),被歹徒砍傷。
職務行為與正當防衛(wèi)
許先生的行為是正當防衛(wèi)嗎?不。他作為公安局的局長,在參與人質(zhì)救援的行動中,和普通的公安人員一樣,都是負有營救和抓捕崗位職責的,盡管他本身可能在具體的分工上本來更偏重于指揮、策劃與命令。在法律上,他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
我國法律雖沒有明文將職務行為排除在正當防衛(wèi)之外(這點和緊急避險不同,詳見《刑法》第20與21條),但并不意味著可以把他為救援人質(zhì)而攻擊歹徒的行為定性為正當防衛(wèi)。兩者的本質(zhì)區(qū)別在于,職務行為,尤其是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帶有很強的義務色彩,它對公務員的要求是“你必須這么做”;而正當防衛(wèi)在沒有其他義務約束行為人的情況下就不是一種獨立的義務,意思是即便不這么做也不會構(gòu)成違法犯罪(它反而是一種使犯罪不成立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