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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11船員殺22同伴
漁船11船員殺22同伴,只是因為“釣魷工作時間長、強度大、收入低,遂心懷不滿”。一群年輕人只是為了發(fā)泄不滿,就讓自己成為了殺人的魔鬼;只是為了回家,就讓自己的同伴永遠的離開了他們的家人,而他們自己也將為莽撞而無知的行為付出沉痛的代價。
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19日對一起海上特大殺人、劫船案的11名被告人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劉貴奪等5名主犯被判處死刑,其余6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死緩、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什么是劫持船只罪
劫持船只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要是指船只的交通運輸安全和不特定多數旅客的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本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船只。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的行為。劫持船只罪是行為犯,不是結果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的行為,即構成本罪既遂,而不論其犯罪目的是否實現。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既可以由中國人構成,也可以由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構成。例如,外國人船只、汽車飛機進人中國境內,也構成劫持船只、汽車罪。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但對犯罪目的沒有要求,行為人劫持汽,不論出于何種目的,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