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傳法官穿尿不濕審案
網(wǎng)傳法官穿尿不濕審案引人熱議。但這是某個網(wǎng)友斷章取義的謠傳。雖然法官穿尿不濕審案的事情確實存在,但這是法官為了不影響審判的無奈之舉,是盡責敬業(yè)的表現(xiàn),也是值得讓人敬佩尊重的。
2013年的4月10日,省高院官方微博“豫法陽光”邀請各界代表為“豫法陽光”建言建策。省高院院長張立勇說:“有時遇到長時間的審案,我們法官都不得不穿著‘尿不濕’審理。法官也是人,應該讓博友們了解一個有血有肉的法官?!贝耸卤痪W(wǎng)絡媒體報道后,有網(wǎng)友斷章取義稱“河南法官開庭要穿尿不濕”,并在微博上謠傳。但事實是穿尿不濕開庭一事,是該法官和年輕法官交流經(jīng)驗時偶然提到的,稱為了不影響法庭秩序,他還穿過尿不濕。
散播謠言的法律處罰
散播謠言或承擔以下責任:
一是民事責任,即如果散布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譽的,依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 最典型的是名譽侵權,它指的是文學作品、通告文字、行為語言或其他形式對當事人產(chǎn)生了名譽上的消極影響所構成的一種違背人權的行為。
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名譽侵權認定。這里突出既有新聞報道嚴重失實,也致他人名譽受損兩個要件,兩者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二是行政責任,即如果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guī)定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jù)有: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zhì)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zhì)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擾亂公共秩序的?!?/p>
所以說,若散布謠言,公安機關可以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對行為人進行處罰,派出所會依據(jù)規(guī)定,用傳喚證對行為人進行傳喚、查證、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