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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晚,13歲的安徽女孩愛梅在南京市兒童醫(yī)院完成了器官捐獻。父母之所以在器官捐獻同意書上簽字是希望通器官捐獻這種形式,讓女兒以愛的方式繼續(xù)存在下去。事實上,女孩的器官捐贈也給三個人的生命帶來了希望??墒?,你們知道嗎?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捐贈器官有著嚴格的規(guī)定。
13歲女孩學校意外墜樓
愛梅是安徽來安中學的一名學生,3月27日一大早,林爸爸便騎車送她去上學。到學校時是6點45分,林爸爸永遠記得那個時間,因為那是他與女兒的最后一面。
就在父女倆剛剛分別不到20分鐘,意外發(fā)生,噩耗傳來,愛梅從教學樓4樓摔下來了。一切來得如此突然,林爸爸立刻奔向醫(yī)院。因為當?shù)蒯t(yī)院沒有救治能力,愛梅隨后又被轉(zhuǎn)到南京市兒童醫(yī)院救治。愛梅的情況并不樂觀,一直處于昏迷狀態(tài)?!半m然心跳一直在,但是呼吸隨時會停止”。
4月5日,林愛梅被診斷為腦死亡。可一直到診斷下來,林爸爸也不敢相信女兒就要這樣沒了,那天他騎車載著自己的小天使去學校的場景還歷歷在目,沒想到那天成了訣別。
父親決定捐獻女兒器官
面對一直沉睡的女兒,林爸爸一直未曾放棄希望,甚至拿著女兒的CT片子前往北京尋求一線希望。然而,4月10日,醫(yī)院最終宣布“確實搶救不過來了”。
從意外發(fā)生到南京求醫(yī),一切的壓力都承擔在林爸爸一個人肩上,沒有告訴孩子媽媽。愛梅的媽媽今年宮頸癌復發(fā),目前在江蘇省腫瘤醫(yī)院接受治療。直到最終確定孩子救不過來了,她才得知這件事,這位病中的母親哭暈了過去。
悲傷中,林爸爸作出了一個艱難的決定—捐獻女兒的器官。這位樸實的父親對于器官捐獻,不會說什么感天動地的大道理,因為此前了解過器官捐獻的事宜,于是有了這樣的想法,提出后也得到了家人的支持。“愛梅這個名字和她本身,是我和她媽媽愛情的結(jié)晶”林爸爸說,希望通過器官捐獻這種形式,讓女兒以愛的方式繼續(xù)存在下去。
未成年人能否捐獻器官?
(1)未成年生前禁止捐贈
社會上自愿捐贈器官的感人事跡比比皆是,人們也紛紛贊揚這些人的高尚情懷。但是,站在法律的角度上來分析,父母捐獻未成年子女的器官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呢?
也許有人認為,未經(jīng)未成年子女同意,父母無權(quán)擅自捐獻子女器官。倘若經(jīng)得子女生前同意,父母則應當幫助子女實現(xiàn)生前意愿。還有人認為,“身體發(fā)膚,受之父母”,父母當然具有處分子女身體器官的權(quán)利。此話只說對了一半,實際上未成年人生前是被禁止捐獻器官的,即便未成年人同意,那也是不允許的。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捐獻人體器官的公民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公民捐獻其人體器官應當有書面形式的捐獻意愿,對已經(jīng)表示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意愿,有權(quán)予以撤銷”。
此條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捐獻人體器官,劃為“法律禁區(qū)”。 規(guī)定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能做出捐獻自己身體器官的決定,因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能成為捐獻器官的主體。
(2)未成年死后,父母可代為捐贈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捐獻、摘取該公民的人體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該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書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獻該公民人體器官的意愿。
一般來說,人死后作為人格權(quán)的價值基礎(chǔ)已經(jīng)喪失,遺體僅僅作為物的價值依然存在。尸體的所有權(quán)由死者的近親屬取得,但死者近親屬對尸體并不享有完全的所有權(quán),而是受到限制的。具體而言,死者親屬對尸體的處分應當尊重死者生前的遺愿,只有當死者在生前未對其遺體做出明確表示時,近親屬才有權(quán)做出決定。
也就是說,父母對于未成年子女的遺體有權(quán)利作出捐獻決定,但在未成年子女生前,哪怕是在其生命的最后一刻,父母也沒有權(quán)利處置未成年子女的身體器官。
愛的延續(xù)
父親對于子女的愛,也許總是愛得那么深沉、愛得那么厚重。讓自己的女兒以另外一種方式活著,讓自己留有一份心靈的慰藉,又何嘗不是一種愛的方式。希望這種感人的力量能夠一直傳遞下去,讓一份無私的愛走向博愛,也希望天上的女兒能夠以這種愛的方式繼續(xù)存在下去。(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