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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傳銷”,不得不提到“洗腦”。是的!傳銷組織通常利用人的弱點,激發(fā)起賺錢的欲望,讓你開始相信這個世界上就有掉餡餅的好事。涉世未深的年輕人常常被鎖定為傳銷組織狩獵的對象,一旦上鉤便陷入萬劫不復的境地。
母親臥底傳銷窩點救女兒
任有梅有4個子女,大女兒魏雨,大學畢業(yè)多年,去年來到成都郫縣;小女兒魏雪,還在湖北某高校上學。去年,魏雨被朋友的一個“致富神話”帶到郫縣。不久前,她把妹妹也叫到了郫縣,拉進了這個“致富神話”的騙局。
懷疑兩個女兒進了傳銷組織,3月11日只身來到郫縣的任有梅與姐姐約定,她前去臥底,然后把里面的消息偷偷傳給姐姐,她還帶了一瓶農(nóng)藥。
女兒竟然對母親抱怨連連
3月20日,任有梅的姐姐帶著手機收到的證據(jù),來到郫縣公安局郫筒派出所報案,請求警方解救她的兩位侄女。當天下午,按照臥底母親提供的地址,派出所民警和郫筒工商所的幾位工作人員找到了魏雨、魏雪姐妹。目前,郫縣警方和工商聯(lián)合執(zhí)法已將涉嫌傳銷人員帶往派出所調(diào)查。
為救深陷傳銷組織的兩女兒,母親冒險來到四川郫縣臥底,在民警的幫助下最終將兩女兒解救成功。然而,任有梅對女兒曉之以理的溝通,并沒有得到回應,她流下心酸的淚水。甚至警方解救時,大女兒對母親仍是抱怨連連。
傳銷害人害己
傳銷就像是社會的一塊毒瘤,嚴重擾亂了社會的正常運轉(zhuǎn),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危害可謂極大。另外,傳銷的“頑癥”十分明顯,在我國的嚴厲打擊之下,不但沒有銷聲匿跡,反而在全國各地流傳甚廣,始終保持蔓延并惡性發(fā)展之勢態(tài)。
傳銷害人害己,通常家里有人陷進去了,其他人也容易被卷入其中。本案中,魏雨被朋友帶入傳銷組織后,又將妹妹也拉了進去。傳銷團伙便是利用這種親友關(guān)系,無限制發(fā)展下線,從中獲利。
歸根到底,傳銷的悄然“盛行”與人們內(nèi)心的“暴富心態(tài)”存在緊密的聯(lián)系。為了能夠拿到所謂的“提成”或是“升職”,一些人用盡手段將身邊的親友“賣”進了傳銷窩點。俗話說“截流須斷源”,想要徹底端掉傳銷窩點,還得先“擒王”。
傳銷團伙中組織者、領導者的認定
傳銷組織是一個龐大的體系,有“上線”、有“下線”。但是,我國立法的本意并非是要打擊所有的傳銷人員,而是對真正的傳銷組織者、領導者問罪論罰。對于傳銷底層的銷售人員來說,他們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受害者。那么,哪些屬于刑法上規(guī)定的組織者和領導者呢?
首先,在傳銷啟動時,實施了確定傳銷形式、采購商品、制定規(guī)則、發(fā)展下線和組織分工等宣傳行為的;在傳銷實施中,積極參與傳銷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講課、鼓動、威逼利誘,脅迫他人加入等,均屬于組織、領導者。
其次,“組織”行為應當作限制解釋,即指該組織具有自己的產(chǎn)品或服務,有獨立的組織體系,有獨立的成本核算。因此,在一個傳銷組織中,所謂組織者只包括合伙人或公司股東,除此之外的人不應當作為組織者加以處理。
第三,領導者是指在組織中實施策劃、指揮、布置、協(xié)調(diào)傳銷組織行為的人。不僅限定于最初的發(fā)起人,在傳銷組織中起骨干作用的高級管理人員也應當認定為領導者,對領導者身份的認定,應從負責管理的范圍、在營銷網(wǎng)絡中的層級、涉案金額等三個方面進行考慮,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guī)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jīng)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jù),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jīng)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傳銷在一定程度上成了抹殺親情、友情甚至愛情的儈子手,讓急功近利之人變得親情泯滅、道德淪喪。抵制傳銷應成為一項全民正能量活動,讓受害者從傳銷窩點中走出來,讓傳銷的組織者、領導者受到應有的懲罰。(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