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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簽訂租房合同未付錢
因在武漢無房居住,父親承租登記在兒子名下的一套房產(chǎn)。后因未交租金,兒子竟然起訴至法院,要求自己的父親騰退。
2012年2月,劉爹爹與小劉簽訂了一份租房合同,約定小劉出租房子給劉爹爹居住,租期一年,每月租金1600元。可過了8個月,劉爹爹一分錢的房租都沒交,而催討不成的小劉一氣之下將父親起訴到法院,要求劉爹爹支付2012年2月至9月的租金12800元,同時解除雙方簽訂的租房合同,劉爹爹搬離該房屋。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jù)相關合同法,劉爹爹與小劉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合法有效,但“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他人的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而且小劉對劉爹爹有法定的贍養(yǎng)義務,不僅包括給付贍養(yǎng)費,更包括提供確保基本生活保障所需的物質條件和精神層面的慰藉。
劉爹爹如今年滿60歲在武漢沒有其他房屋可住,因此對小劉提出解除租賃合同及劉爹爹搬離房屋的訴請,不予支持。小劉不服判決,上訴至武漢市中院,上個月,武漢市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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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起訴要求騰房
知名合同法律師,北京林鑫沃邦律師事務所合同部主任,魏國鵬律師提示,如果合同的部分內容違背了公序良俗,則該合同違背公訴良俗部分的內容無效。劉爹爹與小劉之間是父子關系。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yǎng)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yǎng)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yǎng)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yǎng)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yǎng)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yǎng)費的權利。
本案中,小劉本身就對劉爹爹負有贍養(yǎng)義務,不僅要給予物質層面的支持,還包括精神層面的慰藉。因此,小劉無權要求父親給租金。
子女照顧父母是天經(jīng)地義之事,怎么到了小劉這里竟如此令人心寒。父母辛苦將孩子拉扯大,是多么不容易的事情,怎么如此“回報”自己的父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