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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女子當街持刀砍人
女子持刀砍人,老太為保護學生被刺傷。女子當街為何砍人,難道又是精神???沒錯,這次主人公確實是個“瘋子”。
據報道,27日7時許,在哈爾濱市道里區(qū)經緯學校門前,一女子持刀朝一學生跑去,這名學生的奶奶在危急時刻推開了孩子,自己被持刀女子砍傷頭部。隨后,兩名輔警將逃跑的持刀女子制服。據附近一店鋪工作人員介紹,事發(fā)時正是學生們到校上學時間,突然街上有人大喊救命,順著聲音看,一個紅衣女子拿著水果刀向一名學生走去,學生旁的一位老太發(fā)現女子的異樣表現,立刻拽著這名學生逃跑。就在女子要追上兩人時,老太將這名學生推開,自己被女子刺傷頭部。
女子傷人后,附近多名市民報警,受傷老人也被送往醫(yī)院救治。在附近巡邏的兩名輔警接警后迅速趕到現場,并向傷人女子逃跑路線追趕,數分鐘后,輔警找到并將傷人女子制服。據附近居民介紹,傷人女子是一名“武瘋子”,“去年她在附近已經有過一次傷人事件。
據了解,受傷老太是被追趕學生的奶奶,后腦皮外傷,暫無生命危險。傷人女子已被送往轄區(qū)派出所接受調查。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及公共生產、生活安全的行為。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及公共生產、生活安全。其本質特征表現為不特定性,這類犯罪的危害不是限于特定個人和財產,對于其侵害的對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在事前無法確定,也無法預料和控制。如果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而只是特定的個人的人身權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產,則不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知名刑事辯護律師,湯建彬律師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老太為為保護學生自己被女子刺傷,老太的行為受到眾人的夸贊,公共場合為何屢遭危險侵害,公共安全到底要如何保障,相關部門應該及時反思采取措施。(法邦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