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俗話說:法網(wǎng)恢恢,疏而不漏。前日,湖北一潛逃了13年的殺人犯依法被抓獲,終審從輕判處了15年有期徒刑,而此前其兩名同伙已分別被判決執(zhí)行死刑和無期徒刑。那么,為何這位同案犯會被從輕判處?從輕和減輕處罰又有怎樣的區(qū)別呢?
殺人犯潛逃13年終審輕判
2000年10月,開磚廠的老板姚某多次向魏某追討4000元磚款,引得魏某不滿。于是魏某糾集彭紅濤、呂某各持一桿槍赴約,當(dāng)魏某與姚某爭執(zhí)拉扯時,彭紅濤在姚某正面開了一槍,但未擊中,呂某則在姚某的身后連開兩槍,姚某身亡。案發(fā)后,魏某、呂某相繼落網(wǎng),但彭紅濤在逃。
去年5月29日,彭紅濤在溫州機場被抓獲。他交待,潛逃至溫州后經(jīng)營一家黑網(wǎng)吧,賺了上百萬元。此后,漢江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對彭紅濤判處無期徒刑,彭紅濤提起上訴。省高院審理認為彭紅濤在共同犯罪中系受邀約作案,且開槍未擊中被害人,所起作用次于槍手呂某、邀約人魏某,對其改判有期徒刑15年。
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有哪些
一、特殊主體。其中包括:未成年人、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又聾又啞的人和盲人。
二、犯罪預(yù)備、中止或未遂
三、有自首或立功表現(xiàn)
四、從犯、脅從犯
五、防衛(wèi)過當(dāng)、避險過當(dāng)、教唆他人犯罪但被教唆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
六、其他斟酌從輕情節(jié)。比如:犯罪嫌疑人年老體弱、認罪態(tài)度好、積極賠償、初犯偶犯等
從輕和減輕處罰有何不同
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nèi)對行為人適用較輕種類或者較小幅度的處罰;而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的最輕處罰種類和最小處罰幅度以下給予處罰。
比如某人犯某罪有2個量刑幅度,一個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一個則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該罪犯的行為本來應(yīng)當(dāng)適用第2個量刑幅度,可由于有減輕處罰情節(jié),因此適用第1個量刑幅度,則可能被判處2年有期徒刑。但如果只是從輕處罰的話,則仍適用第2個量刑幅度,即傾向于判處3年有期徒刑。
本案中,彭紅濤所犯是故意殺人罪,按照《刑法》規(guī)定應(yīng)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由于有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故法院酌情處以15年有期徒刑。(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