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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男子被當(dāng)街割喉
光天化日之下竟然當(dāng)街割喉殺人,難道又是一起精神病人案件,好端端一個人走在大街上也能被害,民心惶惶,民眾安全要怎么保障?
據(jù)報道,昨天上午10時許,溫州市區(qū)廣景大廈段人行道上,一男子遭當(dāng)街割喉,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目擊者稱,兇手是個小個子青年,穿米灰色上衣,所持的是一把長約50厘米的鋼刀。目前,警方已初步排除搶劫殺人的可能。
昨天中午12時許,民警在案發(fā)現(xiàn)場勘查取證,不少市民在警戒線外圍觀?,F(xiàn)場有兩處血跡,一處在5路公交站牌處,另一處在站牌直線距離70米左右的地方。受害者倒下的位置有一個紅色塑料袋,里面裝著幾只新鮮的螃蟹。
報警的是一家木工店的范先生,他的妻子張女士目睹了整個案發(fā)過程?!扒昂蟠蟾啪?分鐘,砍人的是一個小個子青年,從背后襲擊的。我看到了,就叫老公趕緊報警?!睆埮空f,嫌犯身高不到1.7米,20歲左右,穿米灰色上衣,所持的是一把長約50厘米的鋼刀。
故意殺人
知名刑事辯護律師,湯建彬律師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條規(guī)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quán)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搶劫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當(dāng)街被割喉事件讓人為公共安全問題捉急,雖說居安思危,現(xiàn)在連“安”也沒了。政府部門應(yīng)該加強公共安全體系的建立,提高全民安全意識,快速有效解決潛在安全問題,讓群眾脫離恐慌。法治社會,要嚴(yán)格依法辦事,用法治來確保公共安全。(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