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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11歲男孩捐獻7器官
古語有云:“身體發(fā)膚,受之父母”,那么,父母是否就有處分子女器官的權利?近日,一位男孩的父母就捐獻了自己11歲孩子的器官組織。
11歲的絕癥男孩,身后一次性捐贈了7個組織器官,給6位素不相識的患者送去新生。10月18日下午,位于湖南長沙的中南大學湘雅二醫(yī)院宣布,6臺移植手術均告成功。
據報道,男孩是一位小學生,5年前因腦部疾病接受手術治療。不久前,他疾病復發(fā),病情不斷惡化,陷入了深度昏迷。父母在得知無力挽回孩子生命的情況下,強忍內心的悲痛,做出了令人敬佩的決定:捐贈兒子身上的心臟、肺臟、肝臟、雙腎和一對眼角膜。在器官捐獻協(xié)調員的見證和幫助下,他的父母含淚簽署了器官捐獻志愿書?!半m然是自己的兒子,很舍不得,但能讓別人活下去,也是他的生命在延續(xù)?!彼母赣H說,“這不只是救人于水火,而是把人從死亡線上拉回來,是很有意義的事情?!?/p>
人體器官移植的規(guī)定
知名合同律師,北京林鑫沃邦律師事務所合同部主任,史劍琴律師提示,我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除了規(guī)定器官捐獻的自愿、無償原則外,還在第八條特別規(guī)定“捐獻人體器官的公民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此,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能做出捐獻自己身體器官,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能成為捐獻器官的主體。
但是,如果父母在未成年子女死亡后,做出尸體捐獻決定的,就另當別論,在法律上,人死亡后,作為人格權的價值基礎已經喪失,遺體僅僅作為物的價值存在。尸體的所有權由死者的近親屬取得,但死者近親屬對尸體并不享有完全的所有權,只有當死者在生前未對其遺體做出明確表示的,近親屬才有權做出決定。
所以,父母對于未成年子女的遺體是有權利作出捐獻決定的,但在未成年子女還有活著時,父母是沒有權利處置未成年子女身體器官的。對于一個生命的即將逝去, 捐獻器官卻可以延續(xù)多個生命,父母的決定是偉大的。希望生命得以延續(xù)的人能好好活下去。(法邦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