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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路邊摘南瓜送女友
一男子看到菜園地里的南瓜長得甚是漂亮,欲摘南瓜奪女友歡心。豈料被瓜主抓了個正著,要求賠償五百元。這天下之事真是無奇不有,“示愛”也要選對方法嘛,這一不小心還落得個“采瓜賊”的下場。
10月10日,李某和女友王丹(化名)相約去南彭釣魚。路上,李某發(fā)現(xiàn)一個又大又圓的南瓜掛在樹上,他很喜歡,想把南瓜摘下來送給女友。就在李某準備拿下南瓜時,一句吼聲把他嚇了一跳。原來,南瓜的主人趙某就在附近,看見李某準備拿走南瓜,便認定李某是小偷,要偷南瓜,并要求賠償500元錢。
趙某不答應,堅持要求賠償500塊錢。就在兩人爭執(zhí)時,女友王丹出現(xiàn)了。聽了趙某的描述,王丹認為李某人品有問題,當場就要與他分手。
李某差點崩潰,他撥打報警電話求救。孫警官了解了事情的經(jīng)過,對三人做了調(diào)解。最終,李某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瓜主也同意20塊錢賣出那個瓜,而王丹也愿意原諒李某。
《民法》中的損害賠償
知名債權債務辯護律師郭延虎表示,我國《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chǎn)或者他人財產(chǎn)的,應當返還財產(chǎn),不能返還財產(chǎn)的,應當折價賠償。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chǎn)或者他人財產(chǎn)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第一百二十條規(guī)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一個南瓜引發(fā)出的一場荒誕劇,最終還算是比較圓滿的結束了。男子可謂是童心未泯,只想博得美人一笑。瓜主也似有些不解風情,何不做個順水人情,成全一對鴛鴦的美好回憶呢?(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