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藏車禍44人死亡
近年來,隨著我國旅游市場的日趨升溫,在旅游過程中的交通事故也時有發(fā)生,由此造成旅游者傷亡的事件屢見不鮮。
8月9日16時25分,西藏自治區(qū)尼木縣境內國道318線發(fā)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一輛旅游大巴車、一輛越野車、一輛皮卡貨車連環(huán)相撞,三輛車上共有55人,事故造成44人遇難、11人受傷。事故發(fā)生路段位于雅魯藏布江邊的山谷地帶,旅游大巴車在撞擊后墜入路邊深達10余米的懸崖下、雅魯藏布江邊,車輪朝天,車體嚴重變形。
事發(fā)時,核載55人的大巴車上,共有司乘人員和游客50人,游客分別來自安徽、上海、山東、河北等地;越野車上有4人;皮卡車上有1人。8月10月,有記者趕往旅行社想了解一下乘客的登記狀況,但相關人員拒絕接受采訪,目前,旅行社負責人已被依法控制。
違反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
首先,旅游合同生效后,旅游組織者即旅行社負有確保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的人身財產安全,順利完成旅游的義務,旅游者乘坐旅行社提供的車輛,旅行社應保證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如果非因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造成游客傷亡損害,旅游公司即構成對游客的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痹趯嶋H生活中,如果旅行社的的資質沒有問題,那么是很難讓其承擔責任的,但是有義務協助相關部門調查。由于旅行社在收取團費時已經為游客購買了旅游強制責任險和人身意外險,游客的賠償將先走保險賠付程序。
暑假到了,游山玩水固然是件美事,但是在選擇旅行社的時候,還是應該多注意旅行社的名聲、信譽、安全狀況等,不要貪圖小便宜,把生命健康拋在了腦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