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兩初中女生水庫溺亡
湖南兩初中女生水庫溺亡,死前曾飲酒。每年夏天的“野泳”幾乎都會帶走幾條人命,但依然屢禁不止。30日,在湖南韶山,兩名初中女生在水庫溺亡。令人無限惋惜。初中女生,正是花一樣的年紀,卻就此溺亡水庫,再也無緣這個世界。水庫溺亡的兩初中女生已被打撈,希望這樣的悲劇不要再發(fā)生。
5月30日,湖南韶山青溝里水庫發(fā)生一起溺水事故,兩名初中女生與同學郊游,在水庫游野泳不幸溺亡。目擊者“韶山紅葉”稱,當?shù)匾恢袑W初二年級五名女學生因其中一人心情不好,正好下午放假,相約出來散心野炊。在堤上的一個平臺上還殘留了一箱空啤酒瓶,四五條黃瓜及一些熟食的空袋子。酒能壯膽,于是相繼脫了衣服到水中戲水。其中只有一人會游,恰好有一不會水的滑到了水中間,會水的便出手相救,被纏住無法脫身而一并沉入水底。事發(fā)后,許多人在堤上圍觀,卻沒有一個人下水,“韶山紅葉”毫不猶豫的跳下入了水中打撈。終因能力有限,最深只能潛入五六米的水底,而無法找到。后來在專業(yè)人員攜專業(yè)設(shè)備的情況下,潛入十五米深的水底才將落水女生打撈上岸。
律師點評:水庫是否擔責
湖南兩初中女生水庫溺亡,北京林鑫沃邦律師事務(wù)所專家律師魏國鵬認為,水庫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在本案中,水庫方并未設(shè)立防護網(wǎng),禁止受害人游泳,水庫沒有盡到管理義務(wù)。所以水庫應該承擔次要責任。而受害人在明知道水庫游泳很危險,仍舊下水游泳,是對生命的一種放縱,受害人存在主要過錯,故受害人應承擔主要責任。
魏國鵬律師表示,根據(jù)《民法通則》的相關(guān)規(guī)定,如果能證明水庫管理方未盡到管理責任,則其要承擔部分責任。
湖南兩初中女生水庫溺亡,令人扼腕。任何處理結(jié)果都不足以表達對于兩個如花般生命的流逝所感受到的悲痛。希望這樣的悲劇不要再發(fā)生。生活處處有波折,遇到難以解決的問題,可以多咨詢律師。(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