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語:
重慶打黑逼供案宣判,惡法亦法與惡法非法之爭真正意義于:執(zhí)法者否應當執(zhí)行惡法,守法者否應當遵守惡法。所謂惡法指邪惡的法律,并非科學或有毛病法律。首先應當將惡法之治與人治區(qū)分開來。惡法也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一條、一組、一部法律或整法律制度。惡法必須表現(xiàn)國家力求執(zhí)行規(guī)則,換句話說,惡法也要求該法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沒有表現(xiàn)為規(guī)則的政策、指示、命令或者制定給外國人看,而并不打算嚴格執(zhí)行的法律。在當時的情形下,辦案人員也身不由己啊。
事件回顧:
重慶首批打黑逼供案宣判:2人緩刑1人免刑
重慶市大渡口區(qū)法院13日開庭審理長壽區(qū)三名公安民警涉刑訊逼供案,法院當庭宣判。被告人茍洪波、但波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緩刑;被告人鄭小林犯刑訊逼供罪,免予刑事處罰。
據(jù)檢察機關指控,三名被告人原系重慶市長壽區(qū)公安局民警。2011年7月,長壽區(qū)公安局以呂某涉嫌犯罪對其立案偵查。茍洪波負責審訊工作,其授意、指使但波、鄭小林等民警采取刑訊手段逼取呂某口供。經(jīng)鑒定,呂某損傷程度為重傷。案發(fā)后,但波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三名被告人當庭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取得被害人諒解;但波系自首;鄭小林犯罪情節(jié)輕微。對三名被告人可分別依法予以從輕、減輕和免予處罰。
據(jù)此,法院當庭宣判,茍洪波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但波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鄭小林犯刑訊逼供罪,免予刑事處罰。(來源于新華網(wǎng))
法邦時評:
刑訊逼供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quán)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逼取口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的;
(3)刑訊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刑訊逼供,情節(jié)嚴重,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訊逼供,造成錯案的;
(6)刑訊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訊逼供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網(wǎng)友評論(新浪微博):
個人作惡的因素也是不可忽視的
@童之偉:大量刑訊逼供檢舉,幾年時間僅追究兩人,且量刑輕到不能再輕。如此,何以在全國范圍遏止刑訊逼供之風?
@周蓬安:雖然這些人當初搞刑訊逼供有大環(huán)境因素,但個人作惡的因素也是不可忽視的。只是這個明顯“輕判”的結(jié)果,能否能被當初受到刑訊逼供的當事人接受?
@牟馳律師:因為有法院做后盾,所以警察才有恃無恐!刑事訴訟法明文規(guī)定“嚴禁刑訊逼供”,法院就這樣輕描淡寫地嚴禁?!忽然想起來馬克思主義法學的一句話:法律是統(tǒng)治階級的工具。看來確實如此!
結(jié)語:
法院受理此案,應該是考慮了當事人自首、受害人原諒的因素,相信這一審判是法院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辦事,這個判決應該得到大家的認同。(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