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語:
韓打撈兩中國人尸體,很容易讓人聯(lián)想到馬航失蹤的同胞。中國搜救了小一個月還是杳無音信,韓方搜救的成果比較快。還有人覺得哪兒有難,哪兒就有中國人的影子,這或許是因為中國人消費力強,活躍在世界各地吧。災難發(fā)生的概率極低,總不能因噎廢食,哪兒都不去了吧。中國人在客輪沉沒事故中喪生,勢必會拿到一筆死亡賠償金。這筆死亡賠償金要怎么分配呢?
事件回顧:
韓國打撈出兩具遇難中國人遺體
據(jù)新華社電韓方搜救人員21日打撈起的遇難者遺體中,有兩具外國男性尸體。記者21日向中國駐韓國大使館核實,兩人姓名與此前使館掌握的四名失蹤中國人員中的兩人姓名相符。
韓國檢方21日表示,當天上午逮捕了“歲月”號一等航海師姜某、申某,二等航海師金某和輪機長樸某進行調查。(來源于楚天都市報)
法邦時評:
死亡賠償金怎么分配
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因此,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于遺產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xié)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并優(yōu)先照顧被撫養(yǎng)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jù)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債權人可否對死亡賠償金提出主張?由于死亡賠償金不同于遺產,它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于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抵債。同理,賠償義務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債務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能否根據(jù)死者生前的遺囑分配?遺囑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安排與此有關的事務,并于死亡后產生法律后果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因而遺囑事實上也就是對遺產的處分行為。而死亡賠償金并非死者的遺產,不能通過遺囑的形式對其進行處分,只能按補償原則在繼承人之間適當分割。
網(wǎng)友評論(騰訊微博):
救援變成打撈
@雨中 :真是哪兒都有中國人
@傅智藝 :救援變成打撈,你們就不能早點進入船艙嗎?悲劇啊??蓱z的孩子們。
@w愛你讓你幸福 :中國人在沉船中死亡,被打撈上來,看看韓國在處理沉船的時間,沉船的速度,?沒有成套的收救力量,而是一味的打撈尸體,現(xiàn)在的職能也只能這么做了,看看職能和只能的區(qū)別嗎?
結語:
“死亡賠償金”或撫慰金不是對死者生命本身的賠償,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錢進行計算,而是撫慰死者的近親屬。世界各國法律存在共識,即死亡賠償金絕非對死者的財產損害的賠償,而是對于受害死者有關的一些親屬的賠償。(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