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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能靜潘粵明相戀無中生有
伊能靜潘粵明相戀無中生有,記者為了搞出花邊新聞,總是選擇性的忽視一些人。比如,這次拍到伊能靜跟潘粵明,經(jīng)紀人就回應說是多人聚會,偏偏拍了他們兩個。
有媒體爆料并拍圖為證,稱伊能靜和潘粵明屢次被目擊外出約會,伊能靜不但親自設宴為潘粵明慶生,還來到男方所住的小區(qū)相會,更被目擊與潘母感情甚篤,不但獲贈鮮花還上前殷勤拎水桶,于是伊能靜潘粵明共譜姐弟戀的傳聞甚囂塵上。新浪娛樂連線潘粵明的經(jīng)紀人,但對方并未接聽。有媒體聯(lián)系到伊能靜方面,對方經(jīng)紀人怒指該報道“無中生有”,并稱已起訴該家雜志。
告記者還是告雜志社
國內著名侵權法專家,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楊立新說,對于新聞記者名譽侵權案件,原則上不將記者列為被告,只以報社法人為被告,這在最高法院出具的司法解釋中有規(guī)定。只有當事人非報社正式員工,即為通訊員時,起訴方才能將通訊員列為第二被告?!叭绻ㄔ阂咽芾?,當事人可以申請將被告變更為單位法人”,楊立新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出具的《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第六點表述如下,“問:因新聞報道或者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譽權糾紛,如何確定被告?答:應根據(jù)原告的起訴確定被告。只訴作者的,列作者為被告;只訴新聞出版單位的,列新聞出版單位為被告;對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都提起訴訟的,將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均列為被告,但作者與新聞出版單位為隸屬關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職務所形成的,只列單位為被告?!?/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