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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建豪宣布結婚,多少粉絲傷心難過,心中小小期許的等待沒有了;又有多少粉絲送上祝福,看到自己喜歡的偶像找到自己的幸福,粉絲們跟著開心,明星的一舉一動總是會吸引媒體與群眾的要求,他們的結婚不管是出于炒作,還是真愛,同樣要經(jīng)歷各種結婚的程序,也要符合法律的要求。
日前,吳建豪(VanNess)宣布,與女友已提結婚申請。據(jù)悉,吳建豪與老婆家境懸殊,吳建豪的親生父親吳家麒,20多年前曾卷入“非法吸金案”,吳家麒后赴海外,目前定居美國;而吳建豪女友石貞善的父親是新加坡最大媒體集團“新傳媒”高層,她的家族也從事石油開采事業(yè),估計家族身家約100億元臺幣,而她本人也曾在娛樂圈打渾多年,一直沒有紅,最后黯然回到美國求學,最終決定于吳建豪結婚,在我國,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自愿結婚有沒有法律效力
不自愿結婚的法律效力
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guī)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边@一規(guī)定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化,是結婚的必備的、首要條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這六個字,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首先,結婚必須雙方自愿,而不是一廂情愿,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其次,是本人自愿,而不是依他人的意愿為轉移,不許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辦;再次,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強同意,這就排除了一方或雙方半自愿半包辦的情況。“不許任何一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對“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補充和強調。非自愿的婚姻由于欠缺結婚合意這一法定要件,也應劃歸可撤銷的婚姻之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