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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穎婚照曝光
林志穎婚照曝光,遲到的婚宴在泰國舉行,4歲的小志志擔任婚宴的花童。這一家三口,愿他們永遠快樂幸福,同時也祝天下有情人終成眷屬。
2013年7月30日,不老神話林志穎為愛妻補辦婚禮,在微博上首次曝光新娘的婚紗照,大秀恩愛,稱很慶幸自己沒有錯過人生任何年紀該有的生活經(jīng)歷。于此同時,林志穎的經(jīng)紀人也在微博上發(fā)布了一組林志穎與妻子的婚紗照。 林志穎一直很保護老婆,即使常在微博放上和兒子的合照,卻幾乎沒見過太太現(xiàn)身,這次兩人婚紗照也是他和陳若儀首次公開的合照。
怎樣才算合法夫妻
一、在2004年4月1日《解釋》(二)實施后,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只有補辦了結婚登記后,才認可為合法夫妻。
二、在2004年4月1日《解釋》(二)實施前,人民法院在這一段對事實婚姻關系的處理大致經(jīng)過這樣幾個階段:
1、以1986年3月15日為分界線,基于當時特定的歷史條件,以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發(fā)布的《婚姻登記辦法》為契機,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1日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的若干意見》(下簡稱《意見》)規(guī)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前,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這是當時確定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關系的唯一法律依據(jù)。
2、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fā)布新的《婚姻管理登記條例》為契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新的〈婚姻管理登記條例〉的通知》規(guī)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經(jīng)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對于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應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在此之前,未經(jīng)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仍按我院上述《意見》中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p>
從以上規(guī)定可以看出,在2004年4月1日前,人民法院認定同居關系和事實婚姻的關鍵是:1986年3月15日前,同居時不管其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只要起訴時符合法定條件,即認定是事實婚姻關系,1994年2月1日至2004年4月1日前,只有當事人同居時雙方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才認定其是事實婚姻關系?!巴訒r”或“起訴時”是當時認定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關系的兩個關鍵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