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27日上午,張國立之子張默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在海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審判員當庭宣判,認定被告人張默構(gòu)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網(wǎng)友質(zhì)疑張默涉毒案
去年7月29日,張默和另外兩名友人因吸毒被警方查獲。經(jīng)初步審查,三人尿檢均呈大麻類陽性,張默等對吸食大麻的違法事實予以承認。據(jù)張默交代,三人曾十余次在自己或友人吳某某的居住地吸食大麻。
8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張默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請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9月4日,經(jīng)依法審查,海淀檢察院通報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對張默正式批準逮捕。從被查獲到起訴,張默一案耗時182天。比和他有同樣罪名的房祖名、李代沫時間跨度都長,這一點也曾引發(fā)媒體關注,也讓不少網(wǎng)友質(zhì)疑其中是否藏有貓膩。
立案偵查是否已過期限?
按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刑事案件自批捕之日起,一般情況下在偵查機關的偵查立案期限是2個月,如果偵查不完,兩個月后可報請上級偵查機關批準,再延長1個月。正常偵查后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正常審查起訴期限是1個月,如果審查不完還可以延長半個月。
審查起訴后,發(fā)現(xiàn)證據(jù)不夠充分,需要補充偵查的,還可以退到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則應當在30日內(nèi)補充偵查完畢,送回審查公訴部門。送回后,如果公訴部門仍然認為事實不清,證據(jù)不充分,需要再補充偵查,還可以退回一次,以兩次為限,再審查1到1個半月,再送回。如此算下了,張默從被捕到進入訴訟程序,還真沒有超期。
刑期半年是重是輕
值得一提的是,房祖名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李代沫則獲刑9個月,罰款2000元。那張默此次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到底是重是輕呢?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guī)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張默和房祖名相比,這已經(jīng)是他第二次吸毒被抓了,而且具體到案情,聚眾吸毒的次數(shù)、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數(shù),這些都會對審判造成影響。此次對張默的處罰相比于其他案件,無論是量刑還是罰金,還是非常合適且有法可依的。(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