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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委副書記毆打收費員
政法委副書記毆打收費員,官威大發(fā)只為4元停車費。官至政法委副書記是為了讓你承擔更多責任、為黨和人民辦更多的實事兒,而不是讓你對著人民群眾耀武揚威,這樣的人被免職也是該!
據悉,7月30日,湖北宜城市政法委副書記吳光山因4元停車費動粗,毆打59歲收費員。31日18點,宜城市委在媒體曝光此事后,經實地核實召開緊急會議,對該官員就地免職。
公務員應遵守的紀律
現(xiàn)在公務員是很風光的職業(yè),要不然也不能每年都這么多人報考!但不是做了公務員就是官了,就可以無法無天了,依然有很多紀律、法律需要遵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四)拒絕執(zhí)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五)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六)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七)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八)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九)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二)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三)違反職業(yè)道德、社會公德;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yè)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六)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