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華社記者實名舉報
新華社記者實名舉報宋林等人,令華潤集團雞犬不寧。真相未定的情況下,不能武斷地下結論。不過,這名記者的勇氣,讓人佩服。
昨天上午,新華社旗下《經(jīng)濟參考報》首席記者王文志以公民的身份實名舉報副部級官員華潤集團董事長宋林等高管,在收購山西金業(yè)資產(chǎn)的百億并購案中存在問題,致使數(shù)十億元國資流失,宋林等已構成瀆職,并有巨額貪腐之嫌。這是繼財經(jīng)雜志主編羅昌平舉報原國家能源局局長劉鐵男之后,國內出現(xiàn)的第二例實名舉報副部級官員的案例。
若被打擊報復怎么辦
舉報是有風險的。官員們可能通過手中的權力,對舉報人實行打擊報復。為了震懾那些對舉報人圖謀不軌的被舉報人,我國法律規(guī)定了報復陷害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值得指出的兩種情形是,當被害人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甲提出控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乙濫用職權進行報復陷害的,乙仍然構成報復陷害罪。再如,被害人控告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子女的犯罪行為,該國家機關人員濫用職權進行報復陷害的,也構成報復陷害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