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貪官退贓90萬返還30萬
近日,南方都市報曝出如此一則消息,稱深圳一貪官畏懼自己受賄被抓,竟主動投案自首,并退還了90萬元的贓款。但值得注意的是,法院經審理后,居然又將其中的30萬退給了受賄者,實在是相當有意思。那么,我國法律在對受賄罪的處理上,又是如何規(guī)定的呢?
8月7日,福田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深圳市原大鵬新區(qū)葵涌街道黨工委委員、綜合執(zhí)法隊隊長張慶云涉嫌受賄一案。張慶云歸案后,主動退贓90萬元。檢方指控,2008年至2012年期間,張慶云利用職務之便,為徐某華、郭某明、林某榮、冼某光、薛某明、黃某明等人謀取利益,收受該六人賄賂款共計現(xiàn)金人民幣19萬元、港幣30萬元。此后張慶云多退的贓款又被返還給張慶云本人,目前已返30萬元。
庭審現(xiàn)場,張慶云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以及出示的證據(jù),均表示無異議。他在法庭上幾乎無話,稱收了錢睡覺都睡不好,表示悔罪。張慶云的辯護人認為張慶云被紀委帶走后,交代了諸多紀委沒有掌握的問題,有自首情節(jié)。不過法官當庭就表示,根據(jù)最高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類似被掌握犯罪線索后交代的情形不能認定是自首,但可從輕處理。至于張慶云是否能認定為自首,則需要合議庭合議。
涉嫌受賄罪
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規(guī)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jù)受賄所得數(shù)額和情節(jié),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處罰。即:
(一)個人貪污數(shù)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shù)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shù)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shù)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xiàn)、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shù)額不滿五千元,情節(jié)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shù)額處罰。
世間百態(tài),真是什么事情都有可能會遇見。貪官自首退還贓款,法院“嫌多”竟然返還近三分之一,還真是講究證據(jù),秉公辦事啊。但是令人反思的是,貪官貪了多少錢,他自己難道都不清楚嗎?他會把干干凈凈的錢主動退還給法院?小編認為,此案還是有很多疑點沒有交代清楚,法院如此倉促結案實在讓人有些無語,還望有關部門可以將案卷退回補充偵查,真正做到公正嚴明,還人民一個真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