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神木縣法院法官張繼峰入股煤礦180萬元,在已得600萬元紅利之后,近兩年未得到紅利,便將煤礦方告上法庭討要1100萬紅利。今年2月2日,法院一審判張繼峰勝訴,但煤礦方不服并上訴。日前這樁案件被媒體披露,并引起輿論巨大爭議。5月24日,榆林市委召開專題會議,要求啟動問責程序,張繼峰也被免去監(jiān)察室副主任一職。25日,神木縣成立清理糾正公務人員入股煤礦領導小組,重點清查各級領導干部。
這個案件的來龍去脈雖說算是一出荒誕劇,但是案件本身所涉及的法律焦點問題卻是讓人糾結重重,也值得法學界人士探討一番。
原告張繼峰,現(xiàn)年46歲,是陜西省神木縣一名法官,提起一審訴訟時任神木縣法院監(jiān)察室副主任,之前曾擔任過神木縣法院沙峁法庭庭長。
2005年2月,張繼峰和妻子王和霞將共有的一套住房作價43萬元,賣給張繼峰的同學陳某。后來又將自己村里分給的街產(chǎn)以138萬元變賣。隨后,張繼峰夫婦將夫妻共同財產(chǎn)以張繼峰的名義與陳某等人合資,受讓了他人所有的神木縣孫家岔鎮(zhèn)宋家溝煤礦,受讓價款1800萬元,其中張繼峰夫婦180萬元,占總投資的10%。入股煤礦后,張繼峰夫婦先后從煤礦得到660萬元,他們認為這些都是煤礦的紅利。
2008年4月,張繼峰夫婦獲悉,陳某早在2007年七八月間將煤礦以50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馮某、余某三分之二股份,陳某持有三分之一股份,且將法人代表變更為馮某。張繼峰夫婦認為對方剝奪了他們受讓煤礦的權利,遂將煤礦方起訴至神木縣法院,要求法院確認其和妻子持有煤礦10%股份,并判令煤礦方給付其1100萬元的紅利及逾期給付造成的損失。
神木縣法院立案后,因涉及法院內(nèi)部人員,經(jīng)請示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此案被指定由橫山縣人民法院審理。
在法庭上,原告方陳述了其180萬入股煤礦的事實及所得分紅的數(shù)額,并向法庭提供了相關證據(jù)。被告煤礦方陳某認為,原告入股的是60萬而不是180萬。而且,陳某認為,2005年2月張繼峰夫婦以隱名合伙人入股,后來國家不允許公職人員入股煤礦,他們就給張繼峰夫婦退還了兩次共360萬,算是退股,后來給的300萬也是張繼峰夫婦退出經(jīng)營的費用。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宋家溝煤礦在2005年轉讓給陳某,煤礦價值1800萬元。同年2月,張繼峰夫婦在宋家溝煤礦入股180萬元,陳某給張繼峰出具了“今收到張繼峰宋家溝煤礦入股款壹佰捌拾萬元”的條據(jù),占該煤礦1800萬元的10%股份。2005年、2006年張繼峰夫婦兩次獲得宋家溝煤礦分紅各180萬元合計360萬元。2007年7月底,煤礦擴股為5000萬元,新吸收合伙人余某和馮某,與陳某各占三分之一份額。
法院審理認為,馮某接管煤礦后,2007年按合伙金額100%分紅,2008年按合伙金額120%分紅,但2007年只給張繼峰夫婦300萬元,擴股后張繼峰夫婦沒有退出合伙,仍然是宋家溝煤礦的隱名合伙人,占煤礦股份10%份額為500萬元。而陳某拿不出兩名原告退股的證據(jù),法庭不予支持。因此,今年2月2日,一審法院作出判決:被告陳某在神木縣孫家岔鎮(zhèn)宋家溝煤礦的股份中,原告張繼峰夫婦持有該煤礦10%股份;判令被告陳某給付兩原告2007年分紅款500萬元、2008年分紅款600萬元共計1100萬元(已付300萬元),駁回其他請求。
一審判決后,被告煤礦方不服,上訴至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榆林中院撤銷橫山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張繼峰夫婦要求確認其在宋家溝煤礦持有10%股份及要求分紅1100萬元的訴訟請求,并承擔一審二審訴訟費用。記者采訪中了解到,此案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就是身為公務員的法官張繼峰到底能否入股煤礦的問題。
一審法院的判決書認為,禁止公務員入股辦企業(yè)是管理性強制性規(guī)定。合同是否有效,應當適用《合同法》規(guī)定的效力性強制規(guī)定,《法官法》《公務員法》并不調整民事活動,而原告只是在陳某名下的隱名合伙人。因此,原告不是煤炭企業(yè)的主管,并沒有依職權直接參與辦煤礦,原告沒有違反《合同法》規(guī)定的合同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故原告民事合同主體成立。
煤礦方認為,張繼峰是國家公務人員,以其身份,是不能從事營利性的經(jīng)營活動的。根據(jù)《關于清理糾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yè)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投資入股煤礦,已經(jīng)投資的應當撤出投資。因此上訴人認為,當時給張繼峰夫婦的錢就是國家出臺政策后的退股及紅利。
張繼峰一方則認為,我國《公務員法》規(guī)定公務員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但這個規(guī)定是從權力管理角度出發(fā),對公務員的私人法律行為資格進行了限制和剝奪,只是權力內(nèi)部管理規(guī)定,不產(chǎn)生對外效力。公務員作為自然人進行的民事活動和效力應當依據(jù)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chǎn)、人身關系的民事法規(guī)來認定,違反《公務員法》的管理性規(guī)定并不必然導致當事人的民事行為無效。因此,當事人作為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應受保護。況且,張的妻子王和霞并非法官也非公務員,其投資權益更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合同是否有效?法律不要割裂開作解釋。
從網(wǎng)絡和媒體上看,輿論幾乎是一邊倒的,就是希望當事人“官財兩空”。如果結果真的是這樣子,算不算就是實現(xiàn)了正義呢?
怎樣“收場”最有價值?…[詳細]
《合同法》規(guī)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同時,《公務員法》規(guī)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法官法》對法官也有類似規(guī)定。根據(jù)一般人邏輯,既然陜西神木這一法官入股了煤礦,就算是“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其與煤礦簽訂的入股合同就無效,怎么一審還判這名法官勝訴呢?…[詳細]
法官一怒為紅利?1100萬元,即便在經(jīng)濟發(fā)達地區(qū),也是一個沉甸甸的數(shù)字。
國家公職人員入股煤礦,違法;通過訴訟索要投資收益,似乎有法可依。本案糾結矛盾如此之多,頗具看點。
代理人分析,目前,在輿論的風頭浪尖上,榆林市中級法院二審如果維持一審原判要冒很大的風險,因為依法討回違法所得本身就很荒唐。但如果榆林中院撤銷一審原判發(fā)回重審,更需要相當大的糾錯勇氣,估計可能性也不大。他說,遲遲不開庭就說明榆林中院目前陷入兩難之中。他認為,這件事情最有可能的結局是榆林中院做通當事人的工作,讓兩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詳細]
要禁絕一種違法行為,絕不能讓其收益超過代價。違法參股的千萬元紅利,考驗著《公務員法》的牙齒和權威。如果這位違法的法官得到了千萬紅利,失去的很少,那將是法律的恥辱…[詳細]
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就神木縣法院法官張繼峰入股煤礦討分紅一案作出了終審判決,判決駁回張繼峰的訴訟請求。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張繼峰入股投資煤礦的行為本已違反法律規(guī)定,其在達成口頭退股協(xié)議并全額領取了退股款及利潤后,為追求更多的利潤提起訴訟,更屬錯誤,其請求分紅和確認股份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決…[詳細]
《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斗ü俜ā返谌l規(guī)定:法官不得從事營利性的經(jīng)營活動,違反者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05年8月出臺的《關于清理糾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yè)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問題的通知》明確規(guī)定:凡本人或以他人名義已經(jīng)投資入股煤礦(依法購買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yè)單位的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yè)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的人員,要在2005年9月22日之前撤出投資,并向本單位紀檢監(jiān)察或人事部門報告并登記,注明投資單位、投資時間和數(shù)額、資金來源以及撤出資金的證明等。對逾期沒有如實登記撤出投資或者隱瞞事實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繼續(xù)投資入股辦礦的人員,一經(jīng)查出,一律就地免職,然后依照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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