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甲乙是夫妻關系,在結婚的第十年,甲有了外遇,并且甲出資18萬美金為小三在北京后現(xiàn)代城買了一套三居室的房子,房子登記在小三的名下。后來因為甲經(jīng)濟犯罪,被逮捕并且判刑,乙知道了甲有小三和甲為小三買房的事情,于是乙開始向小三所要房產(chǎn),并且乙把甲和小三都告上了法庭,要求小三返還房產(chǎn)……
【易軼律師分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chǎn)具有平等的處分權利。無償贈與“小三”財產(chǎn)屬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共同財產(chǎn),損害另一方財產(chǎn)權益;
而且由于第三者是無償取得財產(chǎn),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甚至多數(shù)情況下這種贈與是違反公序良俗、挑戰(zhàn)道德底線、需要譴責的行為。
因此,該贈與行為理當認定無效。
再者,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對于共同擁有的財產(chǎn),在共有關系沒有解除的情況下,一般情況下是不應該分割的,那么無過錯配偶方完全有理由要求“小三”返還受贈的全部財產(chǎn),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對于出軌丈夫贈與“小三”的財產(chǎn)應該如何處置?到底是全部返還還是返還一半?
我們認為全部返還的觀點更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體現(xiàn)了對婚姻家庭的特殊保護。妻子要求“小三”返還財物的法律依據(jù)是“對夫妻財產(chǎn)平等的處分權利”“法定夫妻共同財產(chǎn)制”。
正如對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杜萬華表態(tài)的那樣,“在今后司法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應堅持的基本原則是:維護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善良風俗;維護社會主義條件下婚姻家庭的穩(wěn)定;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當事人在法律上的合法權益也要維護?!?/p>
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對于出軌方擅自無償處分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行為,除非無過錯方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要求,過錯方是無權主張分割的,那么在此情況下,對于出軌一方贈與“小三”的財產(chǎn),無過錯配偶方當然有權要求全部返還,人民法院也應當支持全部返還。
易軼律師辦案心得:離婚案件逐年增多,而很多案件往往是因為雙方不善于經(jīng)營婚姻造成的,而非雙方有了根本的矛盾。面對這種情況,應當指導當事人如何經(jīng)營婚姻,改善夫妻雙方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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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電視臺《法律講堂》主講律師,北京電視臺《第三調解室》長期專家律師,全國婦聯(lián)公益律師,首屆青年律師辯論大賽冠軍。